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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白皮書: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實踐
http://www.CRNTT.tw   2015-09-07 10:28:55
 
  三、符合國情的政治制度

  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基本國情。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除漢族外,還有蒙古、回、藏、維吾爾、壯、朝鮮、滿等55個少數民族。中華民族是一個多元一體的大家庭,各民族都對祖國的發展和中華文化的創造作出了貢獻。中國各民族的起源和發展有著本土性、多元性、多樣性的特點。中國各民族形成和發展的情況雖然各不相同,但總的方向是發展成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匯聚成為統一穩固的中華民族。早在先秦時期,中國先民的“天下”觀念和“大一統”理念便已形成。公元前221年,秦朝實現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一統,在全國設郡縣加以統治。漢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及漢以後的歷代中央政權發展和鞏固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格局。中國歷史上雖然出現過短暫的割據局面和局部分裂,但國家統一始終是主流和方向。

  西藏自古就是中國的一部分,藏族是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的一員。藏族和其他民族的祖先,從遠古就生活在西藏高原上,並與中國內地建立了廣泛的聯繫,為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的形成與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自13世紀元朝將西藏納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轄起,直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歷代中央政權在將西藏納入統一國家的前提下,還採取了“因俗而治”“因事而治”等特殊的政策,在行政建制和治理方式上,採取與全國其他地方有所差異的措施。

  元朝(1271-1368年)時期,中央設置總制院(後改為宣政院),在西藏地區設立宣慰使司都元帥府,中央直接管理西藏軍政事務。元朝派軍駐扎西藏,在宣慰使司下設13個萬戶府、千戶所等機構。元朝在西藏還設立大小驛站,通往大都;派官員入藏進行三次戶口清查。元世祖忽必烈任命薩迦派八思巴為帝師。後來噶舉派取代薩迦派的地位,元順帝時封其首領強曲堅贊為“大司徒”。

  明朝(1368-1644年)時期,基本沿襲了元朝對西藏地方的管理制度。在政治上,實施多封眾建,給西藏各地宗教領袖封以“法王”“灌頂國師”等名號;在經濟上,發展茶馬互市,促進西藏與其他地區的貿易和往來;在機構設置上,在今西藏中部和東部設立“烏斯藏行都指揮使司”“朵甘行都指揮使司”,隸屬於陝西行都指揮使司,在西部設立“俄力思軍民元帥府”。

  清朝(1644-1911年)時期,由理藩院(清末改為理藩部)主管西藏事務。1653年和1713年清朝皇帝册封興起於明末的格魯派達賴世系和班禪世系,後來又建立金瓶掣簽制度,完善了活佛轉世制度。1727年,清朝中央在西藏建立駐藏大臣制度。1751年,乾隆皇帝授命七世達賴執政,建立噶廈,設噶倫四人。1793年,頒布《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加強了對西藏的管理。

  中華民國(1912—1949年)時期,中央政府繼續對西藏實施主權管轄。1912年,中央政府設立蒙藏事務局,1914年改為蒙藏院,取代了清朝末年的理藩部職能,派駐藏辦事長官履行駐藏大臣職權。1929年,國民政府設立蒙藏委員會,行使對西藏的行政管轄。1940年,國民政府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規定了西藏地方民眾參加選舉的辦法和被選舉的議員直接參政的權利。十四世達賴和十世班禪的認定、坐床,均經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批准。

  中國共產黨從1921年誕生起就主張中國各民族平等團結,積極探索實現民族平等、解決民族問題的道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國政府把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團結、互助、友愛和共同發展、共同繁榮作為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係的基本原則。考慮中國的歷史國情和近現代社會發展的實際條件,新中國在選擇國家結構形式時,沒有選擇複合制的形式,而是選擇了單一制的形式,確定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證少數民族在國家生活中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這樣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係的正確選擇。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必須服從中央的領導。

  同時,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又是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保障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各自治地方在國家生活中享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自治權利,在自治地方有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這是社會主義民主在民族地區的具體體現。

  在經歷了1951年和平解放和1959年民主改革後,西藏於1965年成立自治區,正式建立起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現了統一和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這一制度既繼承歷史傳統,又具有社會主義民主意義;既符合國家和西藏地方的歷史傳統,又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目前,西藏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既是自治機關,也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構,根據本地方的實際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經過幾十年的探索實踐,在民族區域自治道路上,西藏自治區各民族人民實現了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這一制度得到了全國各族人民的衷心擁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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