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國勇。(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7月9日電/內政部9日修正發布施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3條附表3,提高邀請大陸人士來台專業交流門檻,原規定“短期專業交流”邀請單位應立案或登記“滿1年”,提高為“滿3年”;並須提供近3年會務資料,以防虛設協會居間謀不法利益,強化人流安全管理。
內政部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今天已修正發布施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3條附表3,主要是將社團法人、人民團體、寺廟、教會、教堂等邀請單位,代申請陸人來台“短期專業交流”的資格,也就是附表3第9項,由原規定邀請單位應依法設立1年以上,修正為3年以上。
除了設立年限拉長之外,內政部說,申請時也須檢附立案或登記滿3年證明影本,及經主管機關備查的近3年預、決算報告等會務文件,以防虛設協會居間謀不法利益。
另外,內政部這次修正也針對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代表隊培訓等專業活動交流的應備文件,將應檢附立案或登記“滿1年”證明,一併調整為應附“滿3年”證明,及經主管機關備查的近3年預、決算報告等會務文件,與專業活動紀要。
內政部指出,政府歡迎兩岸正常有序的交流,陸人申請來台從事專業活動交流,均依規定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視情節提聯審會進行跨機關審查,如發現有虛設協會等疑慮案件,將會同相關單位深入追查,依法辦理,提醒民間機構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範,正常有序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