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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布實施66項惠台措施
http://www.CRNTT.tw   2018-06-06 14:35:29
  中評社北京6月6日電/福建省委書記于偉國今天上午在廈門舉行的第十屆海峽論壇大會上致辭時表示,福建將發布實施《福建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幹措施〉實施意見》。隨後福建省台灣事務辦公室、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了該實施意見的全文,共66條。全文如下:

  各市、縣(區)台辦,發展改革委,平潭綜合實驗區台工部、經濟發展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台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幹措施》,充分發揮我省獨特優勢,先行先試,為在閩台灣同胞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省台辦、發改委牽頭研究《福建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幹措施〉實施意見》,經商省委組織部、宣傳部,省法院,省經信委、衛計委、旅發委、國資委,教育廳、科技廳、民族宗教廳、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社廳、國土廳、環保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農業廳、林業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廳、商務廳、文化廳,省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新聞出版廣電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物價局、知識產權局,省金融辦、醫保辦,省總工會、團省委、婦聯、科協、社科聯、文聯、工商聯,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關、廈門海關、民航福建監管局、福建銀監局、福建證監局、福建保監局、民航廈門監管局、廈門銀監局、廈門證監局、廈門保監局同意,現予印發實施。

  福建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幹措施》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台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幹措施》,充分發揮我省獨特優勢,先行先試,為在閩台灣同胞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省台辦、發改委經商省委組織部、宣傳部,省法院,省經信委、衛計委、旅發委、國資委,教育廳、科技廳、民族宗教廳、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社廳、國土廳、環保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農業廳、林業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廳、商務廳、文化廳,省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新聞出版廣電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物價局、知識產權局,省金融辦、醫保辦,省總工會、團省委、婦聯、科協、社科聯、文聯、工商聯,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關、廈門海關、民航福建監管局、福建銀監局、福建證監局、福建保監局、民航廈門監管局、廈門銀監局、廈門證監局、廈門保監局,出台若幹措施如下。

  一、擴大閩台經貿合作

  1、台資企業參與實施《福建省實施〈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畫》,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鼓勵在閩台資企業轉型升級,支持參與新一代信息技術、高檔數控機床和機器人、新能源汽車、智能機器、特色農機裝備、新材料等領域重大關鍵技術研發創新,符合條件的同等享受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技重大專項補助政策。
  2、新設立的在閩台資企業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兩年內到資的給予獎勵。

  3、符合條件的在閩台資企業按規定享受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4、台資企業在閩設立研發平台,符合我省科技創新平台引進和建設資助辦法規定條件的,按重大研發機構新增研發儀器設備實際投資額的30%予以補助,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最高補助2000萬元,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最高補助1000萬元。在閩台資企業可申報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經認定後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5、在閩台資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按規定享受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台資企業設在我省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6、對我省台灣農民創業園內台資農業企業、台灣同胞個體工商戶繼續實施生產用電優惠電價、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後優先續租等政策。推動新設一批台灣農民創業園,加強台灣農民創業園基礎設施建設。

  7、推進閩台農業合作示範縣建設。示範推廣台灣優良品種、適用技術,建設完善農民技術培訓及市場服務平台,擴大閩台農業技術人才交流培訓,推進閩台電商合作。

  8、在閩從事農業生產的台資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在閩台資企業生產的農機產品符合條件的列入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目錄。在閩台資農機企業開發生產畜禽有機廢棄物處理機、農產品產後處理機械、山地運輸機械、海洋漁業捕撈和水產養殖加工設備等,對列入省級累加補貼品目的設備,給予購機補貼省級累加。

  9、在閩台資企業與我省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支持在閩台資企業中的製造業企業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通過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增加建築面積的,不再加收地價。對納入“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規劃的台資企業用地享受與當地企業同等“三舊”改造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10、台資企業可參與我省高速公路、軌道交通、港口運輸、城市內河整治、垃圾污水處理、公共停車場、燃氣供應等公共服務領域的特許經營項目。

  11、在我省自貿試驗區新設立的台資企業可按大陸企業申請註冊,可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下簡稱台胞證)作為身份證明,註冊資本以人民幣表示,可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日元等幣種註冊,可按規定自主選擇經營範圍。

  12、鼓勵台資企業持續擴大在我省投資,其在大陸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再投資我省鼓勵類項目時,按大陸企業同等待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13、台灣地區投資者在我省設立集成電路、高端醫療器械、精密機械、石油化工、文化創意、生物科技、現代農業、現代物流企業,在產業布局、註冊登記、經營許可、資金扶持等方面,採取“一事一議、個案處理”的辦法,給予積極支持。

  14、支持台資企業與我省國有企業協作發展,拓展海內外市場,共同開展國際市場併購重組。鼓勵台資企業參與我省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我省對企業兼並重組重大項目前期經費、併購貸款利息等補助政策,以及相關股權激勵政策。

  15、鼓勵支持台灣地區投資者在閩獨資設立醫院或合資(合作)設立其他醫療機構,享受所在地公立醫院同等政策待遇。

  16、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我省各級政府採購。

  17、開發試行“台灣地區信用報告查詢前置系統”,面向全省金融機構開放台企台胞信用報告查詢服務。

  18、註冊地在我省或主要經營資產在我省的台資企業申請在大陸上市,可享受我省各級政府出台的上市扶持政策。台資企業通過大陸上市募集資金在閩投資的,符合申報條件的,優先列入省重點項目。
  19、我省台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批准可經營人民幣業務。支持台資銀行與在閩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20、支持台灣地區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申請在閩設立持股51%或以上的銀行、人身保險公司等機構,設立持股51%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

  21、支持在閩台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22、對符合條件的、為在閩生產性台資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的16‰予以風險補償;對為在閩台資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的10‰予以風險補償。對為在閩註冊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的台資融資租賃公司予以風險補償。

  23、推動閩台兩地海關、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認證合作,逐步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24、實施“源頭管理、口岸驗放”的閩台商品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於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發展和規範的管理制度,擴大台灣進口商品第三方檢測結果采信範圍,推動閩台食品、農產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

  25、加快台灣特殊物品入境審批手續辦理,來自台灣地區的入境特殊物品實施境外風險評估,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低風險特殊物品,實行快速審批。

  26、積極協助台灣地區貨物通過我省過境,經中歐班列運輸出口,為台灣地區商品出口歐亞大陸市場提供過境通關便利。

  27、首次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按照有關規定,由現行審批管理調整為備案管理,並在我省自貿試驗區開展試點。進口原產於台灣地區的一般成套設備及單機(不包含技術複雜、大型設備)實行備案管理,對經備案的產品在相關區域生產加工使用的免於實施檢驗,以企業自檢為主。

  二、支持台胞在閩實習就業創業

  28、台灣同胞來閩就業創業的,按規定同等享受福建居民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29、進一步完善我省已實施的27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的管理辦法、工作流程。啟動實施26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對接服務工作。

  30、台灣地區服務提供者經批准可獨資興辦養老機構和開設診所、門診部等。在大陸高校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台灣學生,在參加研究生學習一年後,可按照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相關規定申請參加考試。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在閩申請執業註冊。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可通過認定方式獲得大陸醫師資格,並可按照相關規定在閩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31、支持已取得相應資格的台灣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者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後在閩執業。

  32、在中式烹調師、西式烹調師、美容師、美發師、汽車維修工等工種的職業資格考試中,對台灣同胞簡化流程,直接采認技能水平,只進行理論考試(可採取在線考試方式),合格者頒發相應等級職業資格證書。在閩工作的台灣文化藝術專業人才,可按規定參加文化主管部門的系列職稱評審。

  33、推動台灣同胞個體工商戶在我省自貿試驗區內適用的129項營業範圍政策推廣至全省實施。

  34、在閩台灣同胞參加我省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35、支持台灣青年來閩實習就業創業。對我省承接台灣青年實習實訓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且在閩實習實訓時間連續不低於15天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標準,由財政分級補助承接單位。對符合條件的台灣青年實習實訓和就業創業基地、推薦台灣青年入駐基地的社會團體給予獎勵。

  36、在閩台資企業、台灣教師及其研發團隊申報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給予優先支持。台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閩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申報“促進海峽兩岸科技合作聯合基金”,並支持其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申報。

  37、支持台灣地區居民或企業以專利、專有技術作價入股等方式來閩投資,對獲得大陸授權專利,並在我省實施轉化的,可享受獲得專利質押融資及貼息、參加專利權質押貸款保險等政策。

  38、鼓勵我省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含民營企業),以及行業協會、商會、養老機構等招收台灣青年,符合條件的,由財政分級給予用人單位補助。

  39、鼓勵符合條件的台灣教師、醫師到我省高校、醫院(含民營、台資等醫療機構)工作,受聘的台灣教師、醫師在台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納入工作評價體系,享受我省相應引進人才政策,對引進台灣教師、醫師的用人單位由財政分級給予補助。

  40、鼓勵台灣醫師到我省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含民營醫院)工作,實行協議工資制度,根據確定的薪酬,對公立醫院單獨核增當年績效工資總額。高層次台灣醫師在全省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含民營醫院)服務時間每年累計滿3個月的,除協議工資外,由財政予以額外資助,具有博士學位、或相當於大陸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台灣醫師,按照每人每年15萬元標準給予資助;相當於大陸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台灣醫師,按照每人每年20萬元標準給予資助,資助費用由財政分級承擔。

  41、台灣專業技術人員持台灣地區有關機構頒發的會計、規劃、建築、咨詢、金融、醫療、旅遊等執業證書,按其證書許可範圍,可在我省自貿試驗區內按有關規定開展相應業務。

  42、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含台灣高校)的台灣同胞可報考我省相關事業單位崗位。探索通過特聘方式,招聘台灣地區專業人才到我省自貿試驗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類崗位工作。

  43、在我省註冊的台資機構和企業經批准可興辦學前教育。在台灣地區獲得教師資格證的台灣教師可通過特聘、購買服務、短期交流等方式來閩從事學前教育和普通高中階段數學、物理、化學、音樂、體育、美術、外語、生物等學科教學。

  44、對符合我省年度緊缺急需人才引進指導目錄的台灣高層次人才,可引進到事業單位工作,直接考核入編,並按規定享受相應人才待遇。對引進到我省高校、公立醫院工作的台灣專業技術人才,所在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直接認定其專業技術水平,自主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45、在閩台灣人才可享受福建人才同等待遇。支持在閩台灣優秀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畫”“萬人計畫”和省引才“百人計畫”等人才項目。

  46、依托人才中介等機構招聘來閩工作的台灣優秀博士、碩士和本科畢業生,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補助,並在1年過渡期內提供培訓、項目崗位對接、生活補助等。
  47、深化與台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交流對接。支持閩台人力資源機構互設分支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來閩新設立機構給予30-60萬元資金支持。

  48、台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建築師、文化創意團隊等參與我省特色小鎮、優勢特色農產品開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含農房整治)、美麗鄉村、鄉村旅遊、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利用等方面的鄉村生態宜居建設項目,按規定申請財政補助。鼓勵有經驗台灣建築師團隊參與村莊規劃設計項目,實施“陪護式”指導服務,其中100萬元以下、為期一年以上的“陪護式”村莊規劃設計指導服務項目,各地可以通過競爭性磋商方式優選台灣建築師團隊。

  49、鼓勵我省銀行業機構為在閩台資企業提供信貸服務。各金融機構優化台企台胞金融服務,提供開卡開戶便利,方便在閩使用電子支付服務,在台企台胞集聚地提供金融政策咨詢,設立業務辦理綠色窗口。

  三、深化閩台文化交流

  50、繼續面向台灣同胞開展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評選。鼓勵台灣同胞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程。支持閩台文化企業共同在“福建文化海外驛站”項目中開展文化產品展示展銷活動,聯合拓展海外市場。

  51、對台灣圖書進口業務建立綠色通道,簡化進口審批流程,優化辦理相關手續。在我省台灣同胞聚集區域設立“台灣書店”,便利台灣同胞閱讀兩岸書籍。

  52、積極協助台灣地區從事閩台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對在閩舉辦的兩岸有影響的交流活動推薦列為重點對台交流項目。繼續擴大“海峽論壇”“海峽青年節”等品牌活動的影響力,對台灣地區參與活動的相關機構給予優先支持。

  53、鼓勵未來過大陸的台灣同胞來閩參訪交流,邀請單位提供相應接待便利服務。

  54、台灣地區投資者可在我省設立大陸方控股的演出團體,獨資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鼓勵台灣地區服務提供者在我省設立合資企業從事電影後期製作服務,打造兩岸影視產業基地。

  55、鼓勵台灣機構與我省開展廣播電視、電影電視劇等方面合作。在閩台合作影視劇的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放寬限制。鼓勵播映兩岸合拍的影視劇,支持閩台合作拍攝影視劇。在閩設立“台灣影廳”,推動我省影視機構引進台灣電影。

  56、鼓勵支持在閩工作的台灣同胞申報國家和我省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藝術等方面的基金項目。

  57、推動閩台加強閩南文化、媽祖文化、客家文化、朱子文化、閩都文化、民俗信仰、宗祠族譜、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鼓勵台灣同胞和台灣高校、民間社團參與我省有關文化工程項目、文化活動和學術研究。

  四、方便台胞在閩安居樂業

  58、相關服務管理機構應將台胞證作為身份認證的有效證件,並對無法識別、讀取台胞證信息的服務管理系統進行完善升級,逐步實現電子台胞證與大陸居民身份證同等使用,便利台胞在閩銀行開戶、入住酒店賓館、辦理搭乘飛機動車手續、網上預約就醫。拓展全省人力資源機構在線招聘業務,在中國海峽人才網、福建省畢業生就業創業公共服務網、福建建設人才網開通台灣同胞註冊窗口,逐步實現各類在線招聘系統支持使用台胞證註冊登錄。

  59、台灣同胞子女在閩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居住地設區市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就學。鼓勵和支持在閩高校招收台灣學生,每年增加招生數量。在閩就讀的台灣學生與福建學生可同等申報各類獎學金、助學金。擴大專項獎學金規模,資助台灣學生到在閩高校就讀。

  60、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申請我省各市、縣(區)的公共租賃住房,合理設置申請條件面向台灣同胞開放。台灣同胞在閩購買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辦理時限、貸款申請等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61、在閩工作的台灣同胞可按照規定參加“五險一金”,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勞動保障待遇。在閩台灣同胞繳交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大陸離職時經個人申請可以依據相關規定一次性支取。

  62、在閩台灣同胞與福建居民享有同等醫療服務待遇。各級醫療機構為台灣同胞回台報銷健保費用提供符合要求的醫療文書。在閩台灣同胞的子女享有與福建居民同等的預防接種服務,由居住地接種單位為在閩台灣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預防接種卡,免費為其接種免疫規劃疫苗。

  63、台灣同胞在閩申請小額信用卡,可憑在台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台胞證(有效期在1年以上)、在職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前往銀行業機構辦理。

  64、在閩工作台灣同胞可參評我省各級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青年崗位能手、“三八”紅旗手、就業創業傑出代表等榮譽稱號。鼓勵台胞參與我省相關文學藝術評獎活動。協助在閩台灣同胞參評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項目。

  65、鼓勵台灣同胞加入我省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在閩台灣科技人員可擔任社團理事及以上職務。鼓勵在閩台灣青年加入我省各類青年社團、協會,在福建省青年企業家協會設立台灣創業青年聯誼沙龍。

  66、支持台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在閩參與扶貧、支教、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繼續支持兩岸婚姻健康發展。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可通過相關選聘程序擔任我省人民陪審員、調解員、仲裁員、監督員、法律顧問和執行村(社區)主任等。

  (來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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