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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築涉港國安法落地的法治環境
http://www.CRNTT.tw   2020-07-08 00:06:55
  中評社╱題:構築涉港國安法落地的法治環境 作者:徐靜琳(上海),上海東亞研究所研究員

  涉港國安法的法律規範,既要符合我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也要符合國際公約的精神和國際通行的法治原則。所有的制度安排,不是減損港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是保障港人享有的合法權利和自由,是為了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即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和香港的繁榮穩定。因此,圍繞涉港國安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方面的落實,均應充分體現這一基本理念。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關於涉港國安法的決定,引發了香港各界和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及強烈反響,其中不乏對其合法性及合理性的質疑、對法律條款及定罪量刑的顧慮、對法律執行及司法審判公正性的擔憂等,更有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和英美外部勢力內呼外應的攻擊。開弓沒有回頭箭!一部好的法律落地,一個好的制度安排,需要一整套嚴密的配套措施和相關執行機制支撑,包括從法治宣傳、立法、執法和司法等諸方面的考慮,祇有營造良好的國家安全法治環境,築牢香港的國家安全網,才能確保涉港國安法的有效實施。 

  一、法律推介:普法教育和法治培訓并舉

  按照全國人大的決定,這次涉港國安法決定的推出,先後分兩步進行:人大先出決定,再授權人大常委會立法。對於人大決定和法律,關鍵是做好國家安全的法治教育和宣傳。香港是有堅實法治基礎的社會,讓香港市民從法治意識來理解人大決定甚為重要。建議建立中央與特區聯合國安法教育機制,包括媒體、教育、娛樂、公共服務等領域,在香港社會廣為宣傳教育,曉以利害。表明涉港國安法出台,不僅是國內外形勢的現實需要,也是中央行使管治權的憲制責任。宣傳教育的內容重點闡明涉港國安法與憲法、基本法的關係,闡明涉港國安法與基本法第23條的關係,闡明涉港國安法與市民自由權利的關係,闡明涉港國安法與“一國兩制”的關係等等。涉港國安法出台後,中央和特區政府應對香港全體公職人員,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人員進行法治培訓和考核,這是香港特區政府及其公職人員履行法定職責的必要條件。

  二、法律解讀:堅持法治原則,兼顧“兩制”差異

  涉港國安法是一部關於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旨在有效防範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風險,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的根本利益,為“一國兩制”的行穩致遠提供法制保障。該法的實施方式,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實施。港版國安法不同於國版國安法,體現了在“一國”原則下,兼顧了“兩制”差異的特點。

  認識和理解涉港國安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重點解讀。一是法律貫穿的基本原則,即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堅持依法治港;堅決反對外來干涉;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等五大原則。二是中央對香港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區對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中央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各自職責、相互關係、管轄範圍及法律適用等。三是香港特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居民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和履行相關法定誓言等;對學校、社會團體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特區政府具有監督和管理的職責。四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等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訴訟權利、一事不再理原則等等。五是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的罪行和處罰規定。港版國安法在定罪量刑上有特別規定,如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等。

  三、法律落地:確保執法高效和“司法獨立”

  涉港國安法在香港實施,應有一套相應的執法機構和執法機制予以落實。為保障涉港國安法的有效執行,駐港國安公署與香港的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同樣,香港特區也需要在立法、執法和司法上積極推進。

  在立法方面,推出涉港國安立法是中央事權的體現,并沒有替代或取消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因此,在涉港國安法出台後,香港特區仍負有制定維護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法律的憲制責任,也即基本法23條立法應儘快提上議程,同時,香港本地的其他相關法律也應作出適應性修改,包括激活和窮盡香港現有的涉及城市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法律。預測這次新冠疫情過後,黑暴和“港獨”的違法活動必會加劇,香港的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依然嚴峻,如果沒有一張全方位的安全網,則難以管控香港的整體局勢。

  在執法方面,涉港國安法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同時規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為此,在執法權力配置和執法力量配備也必須有新的考慮。具體而言,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專門執法人員;律政司設立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專責承擔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等;駐港國安公署與香港維護國安委建立協調機制,行使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在司法方面,既要確保涉港國家安全案件的公正審判,也要保障香港基本法確立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因此,作為全國性法律的涉港國安法在香港實施,要充分考慮香港的普通法運作體系和普通法傳統,不宜設立獨立於香港司法組織體系之外的法院或法庭。涉港國安法規定,對特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涉港國安法和香港特區法律。對於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特別法庭,行政長官具有法官委任權,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涉港國安法特別說明,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這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還需要強調的是,涉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就是說,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涉及國安法條款的解釋,除非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否則不具有當然的司法解釋權。

  總之,涉港國安法的法律規範,既要符合我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也要符合國際公約的精神和國際通行的法治原則。所有的制度安排,不是減損港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是保障港人享有的合法權利和自由,是為了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即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和香港的繁榮穩定。因此,圍繞涉港國安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方面的落實,均應充分體現這一基本理念。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0年7月號,總第2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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