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13條“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影響台灣選舉作為之報告”
一,報告:依據“台灣關係法”第三條第c項及符合對情報來源與方法之保護作為,國家情報總監應於2020年台灣大選日結束後之45天內,向國會情報委員會、眾院外交委員會及參院外交委員會針對下列事項提交報告: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干涉或破壞此一選舉之影響力操作;
2. 美國阻卻中國此等影響力操作之作為。
二,內容:前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美國政府情報相關機構藉由整合技術及資源之方式,協助台灣指認、阻卻及反制前述中國影響力操作之重要作為為何。
2. 美國政府協助台灣建構相關能力以阻卻外來勢力破壞自由及公平選舉過程之作為為何。
3. 針對中國是否及如何以影響力操作影響台灣選舉之評估,另倘中國之影響力操作確實發生,該評估並應包括:
(1) 參與支持此等影響力操作之中國政府或非政府特定實體之完整名單,以及針對每一實體所扮演角色之描述;
(2) 指認該等影響力操作使用之策略、技術及程序。
三,形式:本報告應以非機密形式提交,惟可包括加密之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