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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政府調整課綱,有明顯的政治操作痕跡。 |
中評社╱題:台灣新課綱草案建構“國家”及“台灣民族史觀”——2017年新版課綱草案台灣史部分的探析 作者:李理(北京),中國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作者指出:在近二十年歷史教育的紛爭中,民進黨企圖利用歷史教育將“台灣意識”上升為“台獨意識”,而國民黨則是將“台灣意識”視作為其統治正當性與“正統”歷史論述辯護的工具。教科書的本質就是統治機器壟斷意識形態的管道,二十餘年來台灣歷史教育的不斷變動、反復折騰,其實就是藍綠格局“獨獨之爭”(亦即民進黨的台獨對抗國民黨的“獨台”)的最高體現,這也是馬英九執政末期“課綱微調”以失敗告終的根本原因。
前言
台灣歷史教育紛爭的起始是1994年李登輝政府推出的《認識台灣》教科書,其後台灣又經過了兩次藍綠政黨輪替,雖然關於歷史教育變革的爭議不斷,但必須指出其中的大趨勢基本不變,也就是在《認識台灣》教科書開始,在所謂的“同心圓史觀”理論的基礎上加深加廣,肯定日本殖民統治在台灣的現代化建設,竭力淡化兩岸的歷史連結。今天回頭來檢視這二十餘年來的歷史教育的“去中國化”爭議,與其說是“統獨之爭”,不如說是“獨獨之爭”,亦即民進黨的台獨對抗國民黨的“獨台”,基本不脫台灣政治的藍綠格局。
今年7月3日媒體曝光台灣十二年“國教”社會科領域課綱草案,目前台灣高中歷史分為4冊,其中台灣史1冊、中國史及世界史合佔3冊。如果依據3日公佈的普通高中歷史課綱草案內容顯示,高中歷史不再分為台灣史、中國史及世界史,而是分成“台灣相關”、“中國與東亞的交會”及“台灣與世界”三個分域,各2學分。中國史部分也從1.5冊縮減為1冊,但不獨立成冊,也不使用朝代編年史的敘述方式,而是將其肢解,以主題的方式融入東亞中。
此次課綱草案外界關注最多的是所謂的“分域架構”,即是取消原有課綱中明確“台灣史、中國史、世界史”的劃分,不論在初中還是在高中課綱,都改以三個分域加以取代:“台灣相關分域”、“中國與東亞的歷史交會”、“台灣與世界”,並將中國史納入東亞區域歷史討論。
這種“分域架構”只是表現的問題,實質的問題是利用此方法,將中國史肢解消亡了,“台灣史”不再與“中國史”相銜接,達到“台灣史”與“東亞史”的直接聯繫。這種“分域架構”方式,還可以將“台灣史”中中國統治的政權部分消亡於分主題中,達到“去中國化”建構“台灣國”的史觀。
7月3日公開的歷史課綱究竟如何以“台灣原住民族”為基礎,建構“台灣國史”觀,必須從其課綱本身進行分析。台灣《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草案》分為“學習表現”及“學習內容”兩塊。其“學習內容”涵蓋“國民中學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兩個部分,並直接指定為“必修課程”。這也就是說表面上高中的課綱草案,實際上將一般中學也隱藏在其中。
“課綱草案”對“歷史”部分的總引文為:“國中及高中必修的歷史課程採用分域架構,從人民的主體觀點出發,以由近及遠、略古詳今為原則規劃。國中歷史課程採長時段的通史架構設計,建立學習者對當代世界形塑過程的基本認識。高中歷史必須課程依時序選擇基本課題設計主題,透過歷史資料的閱讀和分析,培養學習者發現、認識及解決問題的基本素質。”
由於此次課綱草案明確確定採取“分科或領域教學”,故在國中歷史課程中採取的是“長時段的通史架構”設計,按台灣史區域、中國史區域及世界史區域編成一個通課綱要,本文僅就台灣史部分進行分析。
初中歷史課綱草案台灣史部分存在的問題
初中台灣史部分從大主題分為“早期台灣”、“清帝國的統治”、“日本帝國的統治”、“當代台灣”四個大主題及兩個“歷史考察”。
從主題來看大量漢民族遷居奠定台灣中華所屬的“明鄭”時期並沒有單獨成為一個主題。另外,“帝國”一詞並沒有非常精準的科學定義。但不論從使用習慣還是場合上,一般有“恣意向外擴張的國家”的意思。將清政府對台灣的合法統治與日本殖民台灣統治相提並論,並都使用“帝國”稱之,顯然是將清政府對台灣的統治也視為“擴張”,也是在“殖民”台灣,更是外來“統治者”。
(一)“早期台灣”
此部分下分兩個項目:史前文化與台灣原住民族;大航海時代的台灣。
“史前文化與台灣原住民族”又分為“考古發掘與史前文化;台灣原住民族的遷徙與傳說”兩個條目。
“大航海時代的台灣”的兩個分條目為:“十六、十七世紀東亞海域的各方勢力;原住民族與外來者的接觸”。
存在的問題:
1、不論1994年的“認識台灣”歷史課綱還是2004年的高中台灣史課綱,皆以“原住民”來開篇,雖有意強調台灣的原住民是源自於大陸的“南島語系”,但沒有以“民族”一詞來稱呼。而此次的課綱,以“台灣原住民族”來稱呼“原住民”,實質的用意就是將台灣原住民作為“台灣民族”的基礎,結合課綱中以“原住民”為主線的原則,“台灣民族史觀”在初、高中歷史教育中正式浮出水面。
2、以“大航海時代”切斷早期中國大陸與台灣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的聯繫,將台灣與世界直接聯繫起來,實為“去中國化”的史觀刻意而為。
3、以“十六、十七世紀東亞各方勢力”條目取代了以往的“荷蘭統治”及“明鄭時期”,有意將明鄭在台灣的統治與日本、荷蘭、西班牙等並提,以否定明鄭在台灣統治歷程中的國家性質。
4、“原住民族與外來者的接觸”條目部分有意將極少數的“原住民”提高到民族的高度,將台灣原住民作為台灣歷史的原始主體民族,將大量漢民族的遷入視為外來者,並暗示明鄭時期大量的遷移者都是外來者,來否定明鄭統治的合法性及國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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