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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5月31日電(記者 倪鴻祥)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馬英九洩密一審無罪上訴案,5月15日二審改判4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馬英九收到判決書與律師研議後,今天上午透過律師提出上訴,要求最高法院依法規定開庭審理並進行言詞辯論。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依法審理案件採事實審,所以必會開庭審理,邀兩造到庭進行言詞辯論,最高法院採法律審,因此被告、原告多經由委任律師提出書狀進行答辯,甚少開庭舉行言詞辯論,馬英九這次針對二審判決提出上訴,要求最高法院審理時開庭並進行言詞辯論,算是法界少見情形。
馬英九辦公室書面聲明表示,本案關係總統一職如何履行憲法職務,因此上訴狀同時請求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就本案開庭審理,進行言詞辯論。
馬辦指出,本案證卷資料顯示,行政院前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前副秘書長羅智強皆曾證稱,2013年8月31日與馬會面,確有討論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的政治責任與去留問題。但高院判決書卻說法務部長之去留,並非被告、江宜樺、羅智強等人當日(即2013年8月31日)討論之議題”,顯見高院判決根本沒有詳閱卷證資料。高院判決未依證據,強為有罪判決,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馬辦表示,司法關說妨害司法公正、斲傷司法威信,攸關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但高院判決竟認定,“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與公共利益無涉,且未說明為何司法關說既非屬國家重大事務,也無關公共利益。此一認定顯然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不僅與審理洩密案的前7位法官之認定截然不同,也無視人民對司法關說之厭惡,除了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更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馬辦強調,《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均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或有正當理由時,洩密並不構成犯罪。馬英九得知立法院長、在野黨大黨鞭和法務部長涉及關說司法個案後,認為將引發憲政風暴及社會不安,因此與幕僚及行政院長開會討論因應策略。如果這樣是洩密,那歷任及現任總統和幕僚開會討論尚屬秘密的決策,是不是也洩密?台北地檢署要不要也起訴?高等法院是不是也要判有罪並譴責這些總統“不足為國家元首之表率”?
馬辦表示,本案是一宗憲法訴訟,高等法院對於本案疏漏百出的有罪判決,將造成不當的憲政先例,使日後總統或行政院長面臨國家重大事件時,必須視若無睹、置若罔聞,否則就將面臨牢獄之災。馬英九委任律師提起上訴,爭的不只是個人清白,更要爭取中華民國、總統治國的合理權限,不能被不當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