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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中評社 張嘉文攝) |
中評社台北5月3日電(記者 張嘉文)針對遭教育部拔除台大校長資格的管中閔任台哥大公司獨董爭議,“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在立法院財委會表示,大學教授如果要擔任學校重要行政職,就不應該兼任獨董。如果是他的話,參與遴選過程時會主動揭露擔任獨董。
管中閔今年1月5日當選台灣大學校長時,是擔任台灣大學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院長。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請金管會、“科技部”、教育部等就公司治理角度,說明管中閔擔任台哥大公司獨董適法性及出席薪酬委員會有無利益迴避疑慮問題,進行專題報告。
民進黨立委郭正亮問顧立雄,管中閔擔任台哥大獨董薪酬有揭露嗎?
顧立雄表示,薪水是每個公司給獨董的,但是管中閔應該揭露獨董身分,如果是他的話,參與遴選過程時他會主動揭露;至於台灣大薪資,根據台灣大揭露,每位董事薪資約1000萬元。
郭正亮接著說,他可以接受一般教授當獨董,但是校長可以影響決策,校長可兼任獨董嗎?這樣的制度可能要檢討,產學合作可以到什麼程度?
顧立雄回應說,管中閔不只擔任獨董,還有兼任審計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決定董事薪酬 。
郭正亮表示,既然有那麼多大學教授都有兼職獨董問題,應該來檢討公立大學教授兼任制度的後遺症。
顧立雄則說,大學教授擔任行政職,就不應兼任獨董,所以要擔任重要行政職務時,遴選過程中就應該要揭露。
根據金管會向財政委員會提交的報告表示,台灣大公司是在2017年6月14日經股東會選任管中閔為獨立董事,管中閔在擔任台灣大公司薪酬委員會成員期間,該公司曾在2017年8月2日召開1次薪資報酬委員會議,但管中閔已在今年1月12日辭任。經證交所檢視該公司(台灣大)提供之聲明書及教授證書等資料,“尚無發現渠(管中閔)資格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