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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押金變年卡有違誠信不光明正大
http://www.CRNTT.tw   2017-10-13 17:09:19
  中評社北京10月13日電/ 雖然無法肯定平台是有意為之,但是這一消費推廣行為處在規則的模糊地帶,明顯將平台置於了絕對有利的位置。儘管是否構成消費欺詐的違法難以釐清,手法有違誠信不光明正大卻可以肯定。

  從199元押金可退,到59元年卡不可退錢,ofo小黃車的消費模式正在悄然改變,但是不知情的消費者感到很難適應,甚至質疑這是設置消費陷阱。近日,多地ofo小黃車用戶向媒體反映稱,本要支付199元的用車押金,卻買成了不可退錢的“59元包年卡”。

  理性來說,小黃車推出月卡、年卡以及限時押金等消費模式,供不同情況的用戶作出更便利的選擇,其實是一件好事,只要得到用戶的青睞,就會進一步增強用戶的黏性,提高運營的收益,達到雙贏的目的。

  但是,無論是什麼消費模式,小黃車平台自身有規則的主導權,規則的設計是否公平,必須經過消費者認可的考驗,最後形成充分明確的選擇意願,毫無疑問,讓用戶在選擇前能夠充分知情是不可缺少的前提。否則,不免懷疑這是小黃車平台設置的消費陷阱。的確,即便是這些消費模式很便利,但事實發生的誤導還是令人很不爽。雖然無法肯定平台是有意為之,但是這一消費推廣行為處在規則的模糊地帶,明顯將平台置於了絕對有利的位置。儘管是否構成消費欺詐的違法難以釐清,手法有違誠信不光明正大卻可以肯定。

  設置消費陷阱主觀是惡意的,但是行為往往又似是而非,如按只標價的蝦、按克標價的藥材之類,讓人看不清容易被迷惑。而在網絡平台消費領域,因為信息推送提示採取菜單方式,相似性以及文本閱讀的碎片化,往往更容易出現選擇與主觀意願的偏差,發生權益受損。這樣的情況下,一方面像小黃車一樣的網絡服務平台在推出服務產品時,應當充分保障用戶的知情權,提前在平台上公告,並對相應的產品與服務規則作出說明,在推廣初期用戶操作環節設置必要的提示,保證用戶每一次的選擇都是準確意願的表達。另一方面還需要針對網絡平台消費的特點,對於可能出現的消費侵權,應從行為約束逐步通過完善規則上升為程序約束,將營銷、規則對消費者的告知與保障,變成必須操作的行為義務。(來源:新浪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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