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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以參加里長告別式為由提前離席。(中評社 趙家麟攝) |
台南地方法院在台灣近代的司法制度演變上有重要地位。日本治台的第一年(西元1895年)就制定了“台灣總督府法院職制”,1896年始正式引進了西方式法院制度,並採行三級三審制,總督府法院設有地方法院、覆審法院、高等法院三個審級制度;至1919年~1927年,廢除“覆審法院”改設“高等法院”,採二級三審。
根據司法院提供的資料,當時,在法院建築方面,日人治台開始至大正初期,由於政經尚未穩定,其營建行為為求快速,基本上以兩種模式呈現,一為以木構造或者磚木構造興建所謂的洋風建築,另一則為選擇清朝時期所留下的建築,在正式興建“法院建築”之前,過度性使用。
南部僅存的“台南地方法院”,曾經歷兩個地點、兩個階段的發展;因不同時間與不同區位,而產生第一代與第二代建築群,第一代廳舍,始於日治初期,暫用台南縣學作為辦公廳舍運作,至1912年遷移到市區南部馬兵營遺址,並興建第二代台南地方法院廳舍。為台灣日據 時期所建之最重要的建築之一。由於台灣日治時期之各級法院都已拆除或改建,“台南地方法院”為台灣現存唯一一棟日治時代早期大行法院建築,已指定為國定古蹟,目前將規劃為司法博物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