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鄭文燦涉貪遭起訴 檢方求處重刑12年
http://www.CRNTT.tw   2024-08-27 14:52:40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康惠龍召開記者會說明起訴鄭文燦事由。(中評社 盧誠輝攝)
  中評社桃園8月27日電(記者 盧誠輝)民進黨籍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桃園市長任內土地開發案涉貪7月11日遭收押禁見,至今已邁入第48天。桃園地檢署今日下午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鄭等11人,檢方認定鄭將公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箴,惡性甚重,且矢口否認犯行,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向桃園地院建請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康惠龍今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鄭文燦犯行時為桃園市市長,位高權重而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善理市政。竟罔顧選民所託,收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本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箴,惡性甚重。

  康惠龍指出,鄭文燦於收受賄賂花用近1年後,始突然湊款交還之緣由,實係因得知被告廖男人遭司法監聽,且被告廖男等人不斷追問後續處理情形,並四處張揚,請託關係協助停止通訊監察事宜,擔心遭受被告廖男等人牽連,致收賄情事東窗事發,遭受法辦,始不得不為,以免落人口舌,然其竟反執此為己詭辯,無視其上揭歷歷在案之客觀事證,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考以本件係高達新台幣500萬元犯罪所得之鉅額收賄,與邇來之審判實務相類案件刑度相較後,建請予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 【打 印】 【評 論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