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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接受媒體採訪。(中評社 黃筱筠攝) |
早年台灣採取軍政軍令二元化,參謀總長直接對三軍統帥總統負責,與國防部長的關係,不是單純上司與部屬。在1998年7月24日,大法官作成461號解釋,認為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長的幕僚長,負責“國防”重要事項,屬於憲法67條2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列席立院所設委員會並備詢。但詢問內容若涉及重要“國防”機密,免予答覆。
在大法官釋憲之後,同年9月30日,參謀總長唐飛赴立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創下歷史紀錄。1999年3月31日,繼任總長湯曜明上將也循例前往立院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