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0日電/為了健全我國金融法治體系、提升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能力,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再次向社會徵求意見,對金融穩定工作作出詳細部署,標誌著我國金融安全將進入更加規範高效的篇章。
金融安全牽涉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關乎服務實體經濟、優化資源配置、完善宏觀調控。近年來,我國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效果顯著,主管部門按照“穩定大局、統籌協調、分類施策、精準拆彈”的基本方針,高效處置高風險金融企業,切實降低個別主體及行業風險,有效抑制增量風險,逐步化解存量風險,金融風險整體穩步降低。但在此過程中,市場化處置水平不高的問題仍然存在,財政資金利用率較低、市場主體積極性不高等情況仍待解決。對此,《草案》強調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金融風險防控工作,充分激活市場資源配置功能,以市場自救代替行政救濟,保障金融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實現金融穩定的社會協同共治。
市場化原則是指依據市場規則、價格機制以及自由競爭等方式,實現經濟效率與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其核心在於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金融市場化改革是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點,是護航實體經濟發展、保障宏觀經濟穩定的有力抓手。為進一步鞏固金融安全、提升金融風險防控水平,有必要在防範、化解與處置金融風險過程中始終堅持市場化原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資源要素的自由流動為手段,推動市場主體公開、公正、公平應對金融風險。
落實市場化原則,核心在於強化主體意識,保障金融市場主體審慎經營、合規管理。金融穩定並非一家之事,而是需要市場主導、監管規制、社會監督,多方協同配合。要夯實金融穩定基礎,關鍵在於確保市場主體能夠遵循市場規則,依規開展經營管理。公正、公平及有效競爭是落實市場化原則的重要因素。
對此,《草案》明確金融機構審慎合規經營的義務,並對其股東要求、資金管理、治理結構、內控制度等作出嚴格規定,力求將金融風險扼殺於搖籃之中。要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的金融風險防範積極性,更為重要的是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無論國企還是私企,都應統一宏觀調控與金融監管規制的適用標準,從而借助“市場之手”消除、隔離金融風險。
除金融風險防範外,風險的化解與處置同樣需要遵循市場化原則。重大風險攻堅戰經驗表明,依賴行政救濟、借助隱性擔保來化解、處置金融風險,只是一時之策,治標而不能治本。從長遠來看,其不僅會對金融機構自身的“造血功能”產生一定負面影響,還可能會引發金融機構的“行政依賴”,不利於金融創新與可持續發展。因此,堅持市場化原則,引導金融行業優先“自救”才是實現金融穩定的趨勢。
《草案》規定支持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引入社會資本,並明確存款保險基金與行業保障基金應當發揮市場化平台作用,履行風險處置職責,能夠極大降低金融機構對公共資源的依賴性。為進一步提升金融風險的化解與處置能力,建議擴大市場化救濟的主體範圍,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主體納入考量範疇。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未來金融穩定將面臨新的風險挑戰。祗有堅持市場化原則,深刻把握市場規律,發揮我國金融基礎設施完備、法治體系健全、市場活力充沛的優勢,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才能提高風險防範水平,強化風險化解能力,壓縮風險處置成本,倒逼金融市場主體改善自身經營狀況,促進金融和經濟的良性循環與健康發展。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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