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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系立委羅致政舉辦“防治仇恨罪立法可行性”公聽會。(中評社 黃筱筠攝) |
中評社台北9月13日電(記者 黃筱筠)為避免民眾因種族、膚色、性別、“國籍”、宗教、政治等理由而受到歧視,民進黨英系立委羅致政今天召開“防治仇恨罪立法可行性”公聽會。與會的法務部代表認為,對於因歧視衍生的犯罪行為,台灣現行法律已有明文規範,沒有重複立法的必要。
羅致政表示,美國及歐洲國家近年陸續因仇恨引發諸多社會問題,台灣作為民主開放的多元“國家”,隨著移民進來的人口愈來愈多,有沒有必要立法對歧視性犯罪採取保護措施,確實有必要深入探討。
他在座談會最後說,到底歧視問題在台灣嚴不嚴重?相信問在台灣的移工與外勞,保證過半都認為很嚴重。問原住民嚴不嚴重,現在不能用“番仔”,相信還是有不少人認為很嚴重,又或是很多人都會說“阿陸仔”,這有沒有歧視的意涵?也有人說老共殺過來的時候,要把台獨殺光光,或是要把支持統一的人趕到太平洋,這樣的言論,是否其實也都是基於種族族群意識形態的言論?這是要處理的議題。
羅致政說,這個立法讓台灣社會穩定有重要基礎,這部份政府與社會有很大落差,政府部門要提出積極看法、提出立法或是專法等條文處理,公聽會相關立法不一定是提出所謂專法,但相關法條有一定必要性,不希望台灣是以暴制暴,若政府不能做就訴諸自己的手。
代表與會的“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指出,憲法有種族平等的原則,這項原則,也體現在現行法當中,包括《入出國移民法》62條,明訂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做歧視行為。
簡美慧進一步表示,《刑法》100條明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103條則訂有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153條則明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煽惑他人犯罪者、煽惑他人違背法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3萬元以下罰金。
簡美慧表示,台灣刑事保護以法益保護、懲治這類犯罪,尤其1948年聯合國防止與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1953年公布施行的殘害人群治罪條例,這些也都已經“國內法化”。
簡美慧指出,台灣地檢署辦理違反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案件統計並不多,只有2件,1件不起訴處分,1件則是簽結,數量非常少,顯示台灣境內沒有明顯或急迫的種族滅絕或種族對立的情況。另一方面,以台灣目前“國情”而言,種族、宗教與性別也沒有明顯的對立情勢。
是否應立法新增“防治仇恨罪”,簡美慧表示,目前各國對於仇恨罪的定義與台灣公布的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二條已經重複,因此,法務部的立場就是認為目前現行法律均已明文規範,沒有重複立法的必要。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朱嘉川也表示,台灣對仇恨的行為與罰則,若是基於對特定族群團體有偏見歧視,構成了犯罪,例如殺人、傷害、妨礙自由、人口販運、毀損他人物品等,都可依照相關法令來處罰。他說,這類犯罪行為若是基於歧視而選擇特定被害人,也都有從重量刑的依據。
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姚孟昌在會中則說,防制仇恨性言論立法的前提是反歧視。而立法不能只著眼於刑法、著眼於仇恨性言論、更不能著眼於“國家”的尊重,更必須要求“國家”主動履行保障義務。
姚孟昌強調,對於防治仇恨罪的立法,犯罪態樣、類型、構成要件要明確,優先處理低價值、帶高度針對性惡意及危險性言論。立法必須包括反歧視法、人民團體法、集會遊行、媒體商業、宗教、教育、文化、兒童等弱勢族群保障要一併思考,規範對象也包括各媒體載具,須付予被害人有消去權,完善的司法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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