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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思慎。(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9月30日電/宜蘭縣蘇澳籍漁船新凌波236號27日在釣魚台約12浬作業時,遭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艦擦撞。輔仁大學日文系教授兼日本研究中心主任何思慎在《中時新聞網》發文分析表示,根據《台日漁業協議》,“釣魚台列嶼周邊領海基線12海浬,將不包括在協議使用範圍。”因此,管制台灣漁船進入釣魚台12海浬水域作業,無涉台灣在釣魚台主權上對日讓步,而為台灣對釣魚台領海的行政規制,若台灣漁船進入此禁止作業海域,其取締亦為台灣的主權行使範圍,不容日本海上保安廳越俎代庖,在此海域驅趕台灣漁船。
何思慎指出,駐日代表謝長廷認為“新凌波236號”事發位置是否在釣魚台12海浬內為日本執法過當與否的判準,此見解恐有待商榷。不論漁船遭日本公務船取締的位置是否在釣島12海浬水域內,吳釗燮應硬起來即刻向日本抗議,維護我漁民的合法權益,而台日友好更可能在類似的海域糾紛中質變,惡化台日關係。否則即會坐實日本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聲索,使台灣在釣魚台爭端中,陷入不利的地位。
以下為何思慎評全文:
宜蘭蘇澳籍漁船“新凌波236號”在釣魚台12海里,遭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艇“來間(KURIMA)號”撞損,船體受損,台、日漁業糾紛再起。
2013年4月,台、日曆經17次漁業談判,簽署《台日漁業協議》,為台灣漁民取回北緯27度以南的釣魚台周邊海域的重要傳統漁場。
根據《台日漁業協議》,雙方成立“台日漁業委員會”,以解決協議下的漁民作業爭端。時任外交部長林永樂對協議內容提出說明指出,“在主權立場上沒有退讓。協議列入免責條款,釣魚台列嶼周邊領海基線12海里,將不包括在協議使用範圍。台灣政府對捍衛主權,保護漁權的立場不變,絕不會以主權換取漁權。”換言之,此協議為在馬英九提出之《東海和平倡議》中所揭櫫之“主權在我,共同開發”的具體實踐。
因此,我國管制“我方”漁船進入釣魚台12海里水域作業,無涉我國在釣魚台主權上對日讓步,而為我國對釣魚台領海的行政規制,若台灣漁船進入此禁止作業海域,其取締亦為我國的“主權”行使範圍,不容日本海上保安廳越俎代庖,在此海域驅趕我國漁船。
誠然,明確的事證須待政府相關調查採證,釐清事件始末,但根據“新凌波”船長陳吉雄的初步說法,當時僅是進入釣魚台外海12海里內撿拾漁具,日本公務船從漁船右方緊貼急駛之後,以甩尾方式撞擊漁船右前方,導致部分船體受損。
若陳船長所言屬實,姑且不論漁船進入釣島領海內撿拾漁具,是否違反我國對釣魚台12海里水域的管制措施,我國絕不能同意日本海上保安廳在我國的釣魚台領海內行使公權力,取締“新凌波號”,更遑論與“我方”漁船發生衝撞。此無涉《台日漁業協議》違反與否。
駐日代表謝長廷認為“新凌波236號”事發位置是否在釣魚台12海里內為日本執法過當與否的判準,謝代表透過臉書表示,我漁船“如果沒有進入12海里的話,那麼日本就是違背協議,我們應該嚴正抗議”,但此見解恐有待商榷。
其實,不論漁船遭日本公務船取締的位置是否在釣島12海里水域內,我國外交部皆須立即對日本外務省提交抗議,而非待外交部長吳釗燮所言之“事實釐清”,否則即會坐實日本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聲索,使我國在釣魚台爭端中,陷入不利的地位,因為很清楚的,日本海保廳的說法是台灣漁船“越界侵入”釣島周邊的日本“領海”。
“國人"對日本極為友善,此在東亞域內少見,台灣更不論藍綠誰主政權,皆重視台日關係,而蔡政府在外交及兩岸政策上更採取“親美日、遠中國”的立場。但在對日關係上,4年多來,不僅換不到日本對我國希望在“台日漁業委員會”後續談判中,解決日本先島諸島南面與台灣東部之間重疊海域的雙方漁業問題,更無視中華民國的釣魚台列嶼主權,強行在釣魚台領海內取締我漁船。
吳釗燮應硬起來即刻向日本抗議,因對日隱忍、退讓無法有效解決台、日間的漁權爭議,維護我漁民的合法權益,而台日友好更可能在類似的海域糾紛中質變,惡化台日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