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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網路報:“違法任命” 民進黨早開先例
http://www.CRNTT.tw   2019-12-01 16:38:10
  中評社香港12月1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是非集”專欄說,去年底當選就任的新竹縣竹東鎮長羅吉祥,一週前遭法院以其去年選舉期間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審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此情形依“選罷法”之規定屬“當然停職”,再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鄉(鎭、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然而,新竹縣政府竟派羅吉祥之妻代理鎮長,自引起社會輿論的譁然,但其實問題的根源不在派“妻子”代理,而是《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對於該法所稱的“派員代理”,早在2004年就開了違法的先例。 

  2004年3月20日,阿扁甫因“兩顆子彈”事件,在大選中險勝而獲得連任,同年4月他任命了時任屏東縣長的蘇嘉全擔任內政部長。當時蘇嘉全縣長所遺任期不到二年,縣長職務依當時《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不須補選,而係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蘇嘉全就任內政部長後,指派了因蘇嘉全辭職而依法已隨同離職的原副縣長吳應文擔任“代理縣長”。 

  1997年時,屏東縣長伍澤元因案潛逃至中國大陸,其所遺2個月的任期,係由省政府依當時《省縣自治法》中同樣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派員代理”之規定,指派屏東縣政府主任秘書張滿泉代理縣長。當時的法律並無政務職“副縣長”的設置,而主任秘書即為縣政府內最高常任文官職,自也無須隨同縣長去職。 

  地方民選首長職務出缺無須補選或遭停職,歷來有關地方制度的法律縱常有修正,但此部分均明定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派員代理”。但現在的問題是,蘇嘉全擔任內政部長之前,所派之“員”當然應是機關的“屬員”,亦即為公務機關里的“現職人員”。例如,2000年嘉義市長張博雅被任命為內政部長,副市長陳麗貞依法也隨同去職,但其後陳麗貞先被任命為為省府委員,再依“派員代理”的規定被指派兼任嘉義市代理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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