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1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是非集”專欄說,台灣獨派人士9月29日發起“撐港大遊行”,香港女藝人何韻詩來台在活動中講話時,遭到反對者潑灑紅漆抗議。此情形讓蔡英文總統不滿,聲言不要試圖破壞台灣的民主法治。然而,何韻詩為加拿大籍的外國人,來台卻公然參加台灣的集會遊行活動。此事遭到了與申請來台目的不符的質疑後,民進黨政府的說詞則一再改口,極力為她的違法行為辯解。
外界質疑何韻詩是以觀光簽證入境來台,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何韻詩參加了與觀光目的不符的集會遊行活動,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應予以強制驅逐出境。
內政部長徐國勇面對上述之質疑,一開始辯稱《集會遊行法》並未規定外國人不得參加。事實上,該法第1條後段即有明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故而針對外國人來台停留期間的行為規範,本應適用上述的《入出國及移民法》。
此外,徐國勇還搬出了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的規定,說明何韻詩直接適用該人權保障條文,故參加集會遊行並未違法。然而,該國際公約雖已內國法化,但仍是法律而非憲法,且其僅係規範立法內容的準則,並不能直接適用具體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