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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蔡政府藉“共諜”案製造寒蟬效應
http://www.CRNTT.tw   2018-01-02 22:54:02
新黨針對北檢指控發出新聞稿回應。(中評社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1月2日電(記者 張嘉文)台北地檢署今對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涉國家安全法的調查偵查終結,因與周泓旭“共諜”案有集合犯關係,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移請高院併案審理。對此,新黨晚間發出新聞稿表示,周泓旭曾自承自己愛吹牛,如果周說的都是謊話,那更要請北檢還王炳忠等證人清白,否則統派人士家裡有積蓄就會被說成是發展“共諜”組織,豈不真是綠色恐怖,藉所謂“共諜”案製造寒蟬效應嗎?

  台北地檢署查出大陸籍男子周泓旭,利用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人成立的“星火秘密小組”、“燎原新聞網”,在台發展組織,今天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移請高院併案審理,至於王炳忠等3人遭告發涉案部分,則由北檢另案偵查中。

  以下是新黨新聞稿全文:

北檢宣布偵結 王炳忠等人皆為證人 任何含沙射影皆非事實,針對今日(1/2)台北地檢署偵結記者會,新黨回應如下:

  一、北檢偵結新聞稿,已明白說明去年12月19日傳喚王炳忠等新黨青年幹部作證的他字案案件,目前已偵查終結,移請台灣高等法院併案審理,而被告從頭到尾就是大陸籍人士周泓旭一人,當天被搜索、傳喚作證的王炳忠等人皆為證人。然北檢此份新聞稿,卻有含沙射影之嫌,誤導社會大眾以為王炳忠等人也是被告,新黨予以嚴正澄清,並表達強烈抗議。

  二、新黨一向主張黑白分明,任何人犯法,有證據就辦,但北檢這種做法,故意陷人於不義,太不公道。《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由此可知,被告之自白不得為犯罪之唯一證據。根據北檢今日發布之新聞稿,本案之佐證,聲稱是從周泓旭之隨身硬碟中,復原出的刪除資料裡,有所謂周的計畫書、企劃案等,但這些都是周自己寫的,與王炳忠等人有何關係?裡面又提到的佐證,是指涉林明正、侯漢廷有介紹幾位退役軍人給周認識,但這種介紹朋友與“國安法”所謂“發展組織”的關係,根本天差地遠。新黨認為,如果有足夠證據,就應該辦,而不是含糊地以這種新聞稿對本案作交代。

  三、依據民主國家的法治精神,就應該是無罪推定,保障人權。本案在第一時間,經檢調大動作搜索並約談王炳忠等證人後,既未將王炳忠等證人轉列被告,即顯示北檢並無足夠證據,目前也已經偵結。現在網路上及特定媒體,刻意引導王炳忠等人是被告,乃是因為另有民眾提出告發。我們尊重任何人民告發的權利,但亦要在此強調,王炳忠等人早已經過檢調大動作搜索、約談後偵結,清白當然禁得起考驗,籲請北檢一切依法辦案,毋枉毋縱。

  四、北檢今日新聞稿中,提到周泓旭在其所寫“計畫”中有“聽黨指揮、戰時管用”之文字,這與名嘴周玉蔻女士在電視節目上所說的一模一樣,這麼專業一致的用語,顯示絕對有北檢或“調查局國安站”的公務人員洩密給周玉蔻。又根據北檢自己所言,本案涉及國家安全,洩漏相關案情不僅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偵查不公開,更涉犯《國家安全法》2-1條洩密罪,請北檢一定要依法偵辦洩密之周玉蔻女士,並將洩密的公務員查出來法辦。

  五、北檢經過大規模偵辦,新聞稿稱將周案另涉“國安法”之犯罪事實交由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621號併案審理,炳忠等人可能因此要到高等法院去作證。呼籲法院就作證程序必須公開,不得再以國家安全為由秘密審理,否則周泓旭案一審的判決書到現在還看不到,再加上王炳忠等人被非法搜索,外界現在都將王炳忠等人當被告看待,此種含沙射影的汙衊行為,實在有必要公開審理,否則程序根本稱不上正義,更有檢調洩密給特定媒體人引導風向,毀人名譽之嚴重問題。

  六、根據《端傳媒》在去年九月周泓旭被解除禁見後,三次入監對周作的訪談報道,其中提及他自承自己愛吹牛,而且為此必須用一個謊去圓另一個謊。如果周說的都是謊話,那更要請北檢還王炳忠等證人清白,否則統派人士家裡有積蓄就會被說成是發展“共諜”組織,豈不真是綠色恐怖,藉所謂“共諜”案製造寒蟬效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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