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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遭判四年 高志鵬:捍衛清白,上訴
http://www.CRNTT.tw   2016-11-17 18:09:37
高志鵬因涉嫌貪污遭到判刑四年,但高喊冤將再上訴。(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11月17日電(記者 黃筱筠)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遊說,收受政治獻金新台幣50萬元,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上午宣判,依貪污罪將高志鵬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追繳不法所得50萬元,仍可上訴。高志鵬下午發出聲明指出,對於單純的民眾陳情案件,卻遭法庭8年冗長審判,令人疲憊,“我將會持續為我的清白而奮鬥,繼續上訴最高法院,爭取無罪判決,”

  高志鵬聲明表示,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於今日作出判決,對於此次判決結果無法接受,一定上訴到底。本案歷經高等法院二審做出無罪判決;更一審卻改以“實質影響力說”判決有罪,更二審又改以“圖利罪”判決有罪,檢察官對於起訴的法條,更是在8年之內於歷審法庭上變來變去。對於單純的民眾陳情案件,卻遭法庭八年冗長審判,令人疲憊。

  他表示,此起案件中,他僅是受民眾陳情,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為不當行政處分後,因人民陳情,上級機關乃以公函解釋法令,而下級機關依職權主動變更原行政處分,為案件處理的當然原則,國有財產局人員也都證明處分變更無受他任何影響,證據相當明確,令人不解何有本人“實質影響”致違法變更處分之錯誤認知。

  高志鵬說,本案歷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最高法院的歷審判決均認為,國有財產局核准系爭土地免拆除地上物並予出租,是基於過往案例為之,並無違背法令可言。此次更二審判決中,認為處置違反法令,卻未詳述違反理由,令人不解,更無法解釋下級機關因上級之公函法令解釋而變更原不當處分,到底違反何條法令?

  他指出,實質影響力之見解長久以來備受批評,本案歷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最高法院之歷審判決均認為,立委非屬行政機關之上級單位,對該機關所作之決策無直接影響力。本案發生前,他並不知道助理姚昇志有收受他人利益之情事,國有財產署亦證明變更原處分並非受他的影響,而法院逕以“實質影響”行政機關而致變更原處分,違反法令,認有對價關係之貪污情事,令人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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