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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安局長陳明通。(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5月2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新增經濟間諜罪,任何人為陸、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的各類組織與機構,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重罰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至1億元罰金。
為保護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於法制面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行政院提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朝野立委也有提出近20案版本,併案審查,盼有效管理並遏止不法。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
另外,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
三讀條文規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經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應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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