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24日電/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實施“二選一”壟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82.28億元。這是中國數字經濟平台領域第一起重大典型的壟斷案件,標誌著該領域反壟斷執法進入了新階段,也是中國建立健全數字經濟治理體系、推動數字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里程碑事件。
經濟日報發表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胡繼曄文章表示,數字經濟被稱為“利用比特而非原子”的經濟,是以使用數字化的知識和信息作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作為重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重要推動力的一系列經濟活動。數字經濟平台是新型平台,其以網絡信息技術等為主要手段,基於虛擬或真實的交易空間促成雙方或多方之間的交易。
近年來,數字經濟發展勢頭迅猛,已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緩解經濟下行壓力、帶動經濟復甦的關鍵抓手。根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報告,2019年,全球數字經濟平均名義增速為5.4%,高於同期全球GDP名義增速3.1個百分點,其測算的47個經濟體數字經濟規模達到31.8萬億美元,中國數字經濟增長速度領跑全球,同比增長15.6%。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和全球經濟下行的叠加影響下,中國數字經濟依然保持9.7%的高位增長。
隨著互聯網普及、網民數量的增加和數字化社會的深刻變革,數字經濟平台已經從商業模式、技術工具上升為信息社會的重要組織形式之一,其網絡效應隨著網絡用戶的增加而呈指數級增長,這些都在推動數字經濟平台不斷強化。
文章分析,隨著數字經濟平台快速發展,一些數字經濟平台企業也衍生出一系列“成長的煩惱”。具體來看,數據已經成為數字經濟平台企業中最有價值的資源,一些平台企業難以抑制利用數據維持競爭優勢的衝動,會通過限制競爭對手訪問、設置進入壁壘等維持自身在這一領域的支配地位,形成“強者恒強,弱者恒弱”“贏家通吃”等壟斷局面。這些行為不僅會使消費者為商品或者服務支付更高的價格,還可能造成抑制創新、產品和服務質量難以提升以及客戶隱私洩露等方面的問題。
目前,中國數字經濟平台企業出現的違規行為,主要是實施“大數據殺熟”和“二選一”,以及客戶隱私保護不力等。“大數據殺熟”是指同樣的商品或服務,老客戶看到的價格反而比新客戶要高,這是榨取更多消費者剩餘的價格歧視行為;“二選一”本應是消費者的權利,但平台企業卻要求在網絡平台上開設店鋪的商家作出選擇,這種利用平台優勢限制商家的行為實際上是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客戶隱私保護不力帶來的則是電信詐騙、騷擾電話屢禁不止等諸多問題。
文章指出,如何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的特點和需要,更好規範和促進數字經濟平台企業發展,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都在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課題。
1984年,美國因通信科技巨頭AT&T涉嫌壟斷,對其拆分。幾年後,AT&T的市場占有率從90%下降到50%,通話價格也下降了40%,為此後更多高科技通信企業的誕生提供了空間。2020年,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反壟斷委員會發布數字化市場競爭調查報告,認定臉書、谷歌、亞馬遜、蘋果等利用其平台壟斷地位打壓競爭者、壓制行業創新,並建議對反壟斷法進行全面改革以適應數字時代的變化。
在歐洲,2013年,微軟因為未能達成瀏覽器反壟斷協議的承諾而被歐盟反壟斷機構處以5.62億歐元的巨額罰單;2018年,谷歌因濫用其智能手機操作系統以確保其搜索引擎霸主地位,被歐盟處以創紀錄的43.4億歐元罰款。2020年12月,歐盟委員會公布了《數字服務法案》和《數字市場法案》兩部草案,旨在對平台巨頭進行更為嚴格的監管並規制其壟斷行為。這些法案將對不守法的壟斷平台巨頭進行三重懲罰:第一重是罰款,最高可占到該公司全球年營業額的10%;第二重是懲罰性繳費,最高可占到該公司日均營業額的5%;第三重是額外懲罰措施,包括剝離業務等嚴厲手段。
可以看到,數字經濟領域的先行國家針對數字經濟平台巨頭的反壟斷規制越來越明確。更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國家對微軟、蘋果、谷歌、亞馬遜等平台巨頭的反壟斷規制,並沒有讓這些企業失去核心競爭力,反而促使其積極做強核心業務,實現可持續的健康發展。
文章認為,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只有在公平的競爭環境中,資源才能實現有效配置,企業才能實現優勝劣汰,而壟斷則會阻礙公平競爭、扭曲資源配置、損害市場主體和消費者的利益乃至抑制技術進步。對此,歐美已經開始了對數字經濟平台的反壟斷規制,中國也需強化對數字經濟平台競爭政策、法規的制定與實施,更好推動市場化、法治化、數字化協同創新。此次阿里巴巴集團因壟斷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就釋放出一個清晰的信號:國家鼓勵和促進平台經濟發展,同時也注重強化反壟斷監管,有效預防和制止平台企業濫用數據、技術和資本等優勢損害競爭、創新和消費者利益等行為。
從數字經濟平台企業的長遠發展來看,對其依法規制與支持其更好發展並不矛盾,而是相輔相成的。優化事前合規、事中審查、事後執法的全鏈條數字經濟平台反壟斷規制,可以釐清數字經濟市場競爭與壟斷的邊界,促進技術創新和競爭。在鼓勵創新的同時進行有效監管,方能以良法善治更好規範和引導數字經濟平台持續健康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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