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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國家正常化”公聽會。(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2月2日電/立法院將啟動修憲委員會,法務部代表2日出席立法院公聽會表態認為,要將現行“國歌”入法,雖無窒礙難行,但“國歌”未必要入憲,除非入憲是要強調宣示性效果,法務部尊重。
民進黨“正國會”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政策中心與民進黨立委陳歐珀、陳亭妃、范雲、黃秀芳等人,昨天共同舉辦“深化民主、務實修憲公聽會,提出邁向“國家”正常化修憲提案,內容涵蓋六大台灣需即刻面對的憲改議題與修正建議,包括憲法以“國家”發展為前提、領土應為憲法效力之所及、制度廢省、發展資通訊科技應防範境外敵對勢力、“國家”象徵的變更應由法律另定。
綜合媒體報道,法務部科長張芫睿說,“國徽”、“國旗”已入法,但“國歌”則並無規定,如果要把“國歌”以法律另定之,並無窒礙難行,但未必要入憲,除非入憲是要強調宣示性效果。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表示,憲法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4條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國徽”也有相關的規定,因此,“國徽”及“國旗”是否需在憲法增修條文中訂定,內政部尊重立法院。
此外,內政部地政司長王成機說,有關固有疆域要改成憲法所及地區”,在1993年時就有18位立委提出“領土”範圍釋憲,最後大法官的解釋為,領土範圍依憲法第4條無詳細列舉,而採概括規定,是因有政治上及歷史上的理由,所以固有疆域的界定,是“重大政治問題”。況且,固有疆域若改為憲法效力所及地區”,憲法效力所及地區所指為何,還是要界定。
外交部條法司長梁光中表示,固有疆域的修正,涉及高度政治敏感性,盼朝野能協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