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專欄文章說,台北地方法院日前針對太陽花運動受傷人士提出申請國賠的案件做出了判決,台北市警局應賠償原告等14人各10萬至20萬元不等,總金額達111萬1570元,仍可上訴。這個判決,讓人懷疑,法官究竟是關在象牙塔里的法匠,還是在為政治服務的政治法官。這筆錢,等於是由台北市的納稅人來付,但納稅人能接受這樣的判決嗎?
根據媒體報道,原告的辯護律師表示,國家暴力是不法的,人民上街頭遊行集會表達對政府和政策的意見,這是人權的行使,也是民主最重要的基石,人民行使這樣的權利不應該有任何顧慮,不應該對自己的人身安全有任何擔憂,國家不應該用任何暴力讓人民處於恐懼之下,讓人民因此不敢上街。這樣完全不附加條件的說法,問題重重。在馬英九執政期間,什麼時候禁止過人民上街?馬英九執政期間,有像蔡英文總統這樣在總統府前長期擺拒馬嗎?人民有權可以上街抗議,但不代表他們可以為所欲為。
世界上有那一個國家會容忍民眾闖入最高行政機關?這件事,如果發生在英國或美國,警察的手段,其激烈的程度絕對超過台北市的警察。老實說,台灣的警察已長期處於社會弱勢,媒體上更常看到民眾對警察嗆聲,在面對群眾聚會上,他們已經相當節制了。警察的責任是維護治安與秩序,而闖入行政院的民眾,不管其身分為何,都已經明顯違法,他們使用警械以維護法律尊嚴、保護機關安全、恢復秩序,究竟何錯之有?根據判決書,法官認為警察使用警械有失比例原則,判決書上是這麼寫的:“原告關於所受傷勢是否為警察執行職務以強制力逾越比例原則所造成一節,縱無拍攝到被警察攻擊而受傷過程之客觀錄影畫面可資認定,仍得由原告提出證人之證言,或以診斷結果顯示受有過重傷勢、受傷部位係人體致命或要害部位而具高度危險性等情事,舉證證明至使法院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即應認已盡舉證責任。”換言之,只要參與者彼此相互證明,法官就採納為心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