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9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是非集”專欄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決定在下週二(7月2日),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在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等工作期間的所謂違法兼職進行公開審理。這是公懲會史上第一次主動公開審理案件。
管中閔經歷了去年一整年“卡管”甚至“拔管”的風波,終於在今年1月8日正式就任台大校長。外界相信,蔡英文總統政府最後肯放行,跟民進黨1124大敗有關,因為民意已經很清楚表明對蔡政府“東廠”式的作為,感到厭惡。
沒想到管中閔才剛就任,風波再現。1月15日,監察院以管中閔在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主委與“國發會主委任內,為媒體撰寫社論獲取兼職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為由進行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小事化大,以“本案有公開審理之必要”,決定採取史無前例的公審程序,並開放60名民眾旁聽。
此案有2個荒謬之處。其一,依司法院院字第2508號解釋函,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都不屬於“經營商業”的範疇。
此外,銓敘部第46252號解釋函也指出,不禁止報社邀請公務人員撰寫專欄。因此,監察院以管中閔在擔任相關公職期間為媒體撰寫專欄為由予以彈劾並移送公懲會,並無道理;難道監察院為了管案自己推出了一個新的函釋令嗎?但即使如此,法律不溯及既往,監察院也不能依此進行彈劾、移送。
其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時,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被付懲戒人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公開,或者是當事人管中閔申請公開時,可以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