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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患罪地區納陸港澳三讀
http://www.CRNTT.tw   2019-05-07 18:07:05
綠委鄭運鵬與管碧玲。(中評社 倪鴻祥攝)
 
  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原本審查時,司法部門原認為將外患罪章所指的“外國”擴大改指“敵人”(外患罪第103條至110條全部修正)將“共諜”納入,但民進黨團研議後決定在第115條增列之一條文,明訂“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均適用外患罪章,因此“敵人”二字不必再修改於各條文之中。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非經政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違者處罰則20萬到200萬元,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50萬元以下罰金。但綠委王定宇認為處罰太輕,因此主張在刑法“外患罪”章裡加重其刑。

  刑法外患罪章第113條原只規定“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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