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4月21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2日將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根據陸委會送抵立法院的書面報告指出,兩岸政治議題具有重大政治影響性,必須有更嚴謹的規範、尋求更高的社會共識,否則在台灣內部會帶來更多爭議與紛擾。
行政院會3月28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第5條之3,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高門檻程序比照修憲;且“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做為協議項目。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2日排定議程審查本案。
中央社報道,根據陸委會送抵立法院的書面報告指出,中國大陸於1月2日提出所謂“習五條”,強化對台促統融合力道、不放棄武力犯台及探索所謂“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等主張,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條文中曾提及政治議題協商,但尚未制定嚴謹的監督機制。
書面報告指出,兩岸政治議題具有憲政及重大政治影響性,不同於經濟性、事務性、功能性的一般協議,法制上對於兩岸政治協議的處理程序,必須有更嚴謹的規範,而且必須尋求更高的社會共識,否則在台灣內部會帶來更多爭議與紛擾。
陸委會表示,未來立法通過後,兩岸洽簽政治議題協議,適用兩岸條例的處理程序,一般性協議則適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處理程序,在雙軌制下,政治議題協議與一般性協議都有適當機制可以依循,兩者相輔相成,沒有重複規範問題。
書面報告指出,為了讓兩岸政治議題協議協商公開透明,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啟協商,為充分落實國會監督精神,負責協議機關提出締結計畫,應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始得開啟協商。
等到完成談判協商後,應於15日內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報告,及再次作成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應舉行聽證,協議草案並應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即為協議草案通過,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公民投票法有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始為通過,落實主權在民精神。
陸委會指出,這次修法也明確定義“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毀棄或變更,不應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的項目。
對於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也針對兩岸洽簽政治議題協議,建立高門檻的國會審議及公民投票監督程序,陸委會表示,內容與行政部門規劃精神一致,考量行政部門已提出修正草案,仍建請支持行政部門提出的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