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4月17日電/中央網路報今天發表社評說,教育部長潘文忠請辭獲准,由中央研究院院士吳茂昆接任。姑且不論潘文忠請辭理由是“可以讓台大校長遴選紛爭有個重新釐清的機會”,與行政院長賴清德所說的家庭因素不一致,令人丈二金剛摸不到頭,僅就其所謂“為釐清爭議,要求台大及遴委會查明疑義”而論,顯示潘文忠對於“大學自治,學術自由”完全沒有概念,以致於成為“大學自治,學術自由”的加害者。
為了凸顯大學自治,《大學法》第九條明明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教育部延宕聘任已經違法在先,又豈敢奢談“以適法性監督,依法行政的原則,應於確認程序合法及實質資格要件無疑義後始同意聘任”?
社評說,原本沒有爭議的遴選過程,已經在教育部強力要求下,經遴委會及臨時校務會議的討論程序釐清,但是潘文忠硬是認定“爭議並未徹底釐清,尤其當選人多項赴中兼職的疑義,亦恐有涉及違法的疑慮,教育部做為主管機關,如果不調查,不釐清,才是嚴重失職!”加害者的角色還不明顯嗎?這也就難怪台大自主行動聯盟要告潘文忠瀆職,違法卻自稱依法,不是瀆職又是什麼!
更何況依據《大學法》第九條所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之大第二條,明示“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教育部只有被動聘任,沒有主動審查的職責?為何教育部長還要一幅不審查,即對不起職責所在的態勢出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