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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保基。(中評社 資料照) |
5.改制公務機關後,原有核發給民間組織的水權將回歸到官僚體系,在經濟發展大旗與功利主義壓力下,這部分維護農業永續發展及“國家”糧食安全的水權,勢將被蠶食鯨吞無法維持保留。即使現任政府能答應維持,除非修法明定目前的農業水權為“國家”糧食生產優先水權,否則未來仍難免受經濟發展壓力而受到影響。
6.水利會的水利灌溉設施,許多是會員捐贈土地或集資興建,改為公務機關,這些原屬水利會財產成為公用財產,雖然成立基金會運作,但可能因為區域性的差別,早期北部農民捐出來的財產被挪到其他地區使用。應該和會員說明清楚,並依法定程序辦理,否則有違憲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