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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將民主主義作為“三民主義”的重要構成。 |
中評社╱題:兩岸憲法共識之六:對政府“注重民生、增進民眾福祉”的共識 作者:杜力夫(福州),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游志強(福州),福建師範大學憲政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注重民生、增進民眾福祉,是任何一個政府欲使社會實現長治久安所必須面對的問題,也是政府獲得人民支持,強化其政績合法性的重要任務。孫中山先生早就看到了這一點,將民生主義作為“三民主義”的重要構成。兩岸的和平發展,必須不斷改善和提升兩岸人民的生活品質。政府“注重民生、增進民眾福祉”,是兩岸現行憲法的基本要求和兩岸執政當局長期以來堅定不移的施政方針,已然成為兩岸間的一項重要憲法共識。這一共識,也為今後商簽系列兩岸和平協議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從“民本思想”到“社會權”
基於民族的傳承性和歷史的延續性,中國傳統的民生思想對當前社會的民生建設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指導價值。“最早的民生思想源於先秦時期。當時,為了鞏固國家的政治統治,同時也是出於對百姓生存狀況的同情,先秦時期的各個學派在民本思想框架內紛紛提出了改善民生、建設民生的思想,其中以儒家、法家、墨家和道家的民本思想最為突出。”①儒家孟子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孟子.盡心章句下》)、“民為之道也,有恆產則有恒心,無恆產者無恒心”(《孟子.滕文公上》);法家韓非子的“君上之於民也,有難則用其死,安平則盡其力”(《韓非子.六反》);墨家墨子的“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子.兼愛下》)等等這些民本思想,既有當時的時代特徵,又通過歷史積澱,與我們現在所宣導的民生思想息息相關。
19世紀中葉以來,特別是鴉片戰爭之後,西方的啟蒙思想給我國封建社會帶來強烈衝擊,許多仁人志士將中國的民本思想同西方的啟蒙思想相結合,提出了許多強國富民的主張。“康有為的大同思想,既提出了他國家建設的道路與目標,也涉及未來國家組織社會生產的職能形式,體現了他要求政治與經濟平等的理想。”②這無疑是對民本思想的進一步發展,充分體現了當時動盪的社會背景下,人們對自由、平等和富強的渴望。孫中山先生的民生思想是其“三民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和民生主義作為中國國民黨的基本理論,後來被奉為中華民國憲法的制憲宗旨。孫中山先生認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會的生存、國民的生計、群眾的生命便是”。“民生是社會一切活動中的原動力。因為民生不遂,所以社會的文明不能發達,經濟組織不能改良和道德退步,以及發生種種不平的事情,像階級鬥爭和工人痛苦,那些壓迫,都是由於民生不遂的問題沒有解決。所以社會中的各種變態都是果,民生問題才是因。”③孫中山先生的民生主義融合了傳統的民本思想和中國近代的大同思想,較為全面地闡述了民生主義的內容,為近現代中國的民生發展做出了獨特貢獻。
在憲法學領域,政府“注重民生、增進民眾福祉”被納入“社會權”的範疇。“社會權通常是指國家為了確保人民能夠過著符合人性尊嚴的生活,進而積極保障有關人民福祉之所有權利的總稱。”④它以公民的生存權為核心。在人權的發展過程中,社會權被認為是第二代人權,有別於18、19世紀時以自由權為主要內容的第一代人權。“作為20世紀之後興起的第二代人權,它不同於18、19世紀時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只在消極地排除國家對個人生存及權益的侵害,即‘自由權的基本權’,而要求國家積極地作為,建立相應的社會福利制度,並提供各種必要的服務,使人民能享有符合人性尊嚴最起碼的生活條件,進而能夠追求其人生的幸福與快樂。”⑤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首次規定了社會權的內容。其後,各國憲法中雖然不一定明確使用社會權這一名詞概念,但是憲法中有關人民社會經濟文化權利以及政府相關責任的規定,都是學者們所說的社會權的表現形式。憲法上的社會權具有高位階法的特別價值,它是立法機關進行社會保障立法的依據,也是有關機關就相關問題進行違憲審查和憲法解釋的依據。總之,社會權是民生思想在憲法學領域內的集中表達。
兩岸現行憲法對政府
“注重民生、增進民眾福祉”的共識
對於政府“注重民生、增進民眾福祉”和保障公民的社會權,兩岸現行憲法都有相關規定,具有憲法共識。
研讀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可以看到,該憲法通過總綱中關於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濟建設的目的、保障公共財產和私人合法財產、發展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教育、科學、文化、體育、醫藥衛生事業、保護環境、維護社會秩序、打擊犯罪等一系列規定,致力於擴大和保障民生,增進人民福祉。在該憲法第2章,通過對公民的勞動權、勞動者的休息權、公民的物質幫助權、殘疾人和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公民的受教育權等一系列社會經濟文化權利的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對民生的保障。而台灣地區現行的依據孫中山先生“三民主義”所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在其序言中,就明確將“增進人民福利”奉為制憲宗旨之一,並在第13章以“基本國策”為題,從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及邊疆地區6個方面,規定了政府注重民生、促進和保障民眾福祉的職責和義務,涉及的條文達33條之多。這些條文一定程度上也是1946年初參加政協憲法審議委員會的中國共產黨和民主黨派以及無黨派社會賢達人士力爭的結果。⑥20世紀90年代以來,台灣當局對這部憲法的增修過程中,又補充規定了一系列注重民生、增進民眾福祉的條文。“增修條文”第10條從經濟發展、民生環境、金融監管、社會保障、婦女保護、教育就業、社會福利、軍人優撫、教科經費、多元文化、原住民保護和僑民權益等12個方面改進了台灣當局的社會政策,以擴大基本人權保障,促進生產,提高人民生活品質,增進人民福祉。
兩岸現行憲法對公民的社會權都有著相應的規定,對政府“注重民生、增進民眾福祉”有著共同的目標,表現出兩岸執政當局對民生和民眾福祉的共同關切。公權力機關通過積極履行職責運用公共權力,提升民眾福祉,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兩岸現行憲法和執政當局對此有著完全一致的憲法共識,這無疑有助於強化將來商簽系列兩岸和平協議的共同政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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