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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琴和新黨主席吳成典等人將正式控告蔡英文總統瀆職和圖利罪。(中評社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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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台北6月10日電(記者 張嘉文)前新聞局長鍾琴不滿蔡政府處理新冠肺炎疫苗問題不當,發起具狀告發蔡英文總統、行政院院長蘇貞昌、“衛福部長”陳時中等3人涉嫌瀆職、圖利和偽造文書罪。鍾琴11日早上將和新黨主席吳成典、孫文學院總校長張亞中、新黨市議員潘懷宗、李慶元、侯漢廷、藍天行動聯盟副主席錢達等人一同到台北地檢署正式按鈴申告。
以下為鍾琴訴狀全文
為被告蔡英文總統、蘇貞昌、陳時中等三人,共同涉嫌觸犯瀆職罪、圖利罪和瀆職、圖利重罪,依法具狀提出告發事:
壹、犯罪事實
被告蔡英文總統為中華民國總統,於就任時依法宣示誓“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而蘇貞昌為行政院長,掌管“國家”各部會,陳時中為“衛福部長”兼疫情指揮中心主任,綜理疫情指揮事宜。依照民主法治“國家”常規,於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大流行中,理應勤勤懇懇、盡忠職守,以手中掌握之龐大“國家”機器、社會資源及政府公權力,遵守誓辭,保護人民,增進人民福利,善盡努力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健康安全之重責大任。然而,被告等三人竟基於不可告人之黨私勾結與犯意,在“國內”疫情極端艱困時刻,竟置“國人”基本之生命權和健康權於不顧,於2021年5月變種病毒開始入侵台灣期間、“全國”確診及死亡人數迅速攀高之際,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蔡英文總統、蘇貞昌、陳時中三人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廢弛職務釀成染疫死亡三百多人、確診上萬人之災害。按“廢弛”一詞,依辭源之解釋為“不認真做”之意,含有“故意”之本質,有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42號意見書可查。經查:蔡英文總統、蘇貞昌、陳時中明知自5月15日益情逐漸嚴重,“國人”需求疫苗孔急,竟罔顧人民性命,頻頻妄以“進口疫苗遭到‘國外’力量阻撓”、“堅持須以政府對政府協商簽約”等空泛政治性理由,為護航高端、聯亞等二支“國產”疫苗,先於“109年”即以種種內部行政要求,導致林全之東洋公司已預購、並在緊急時刻可迅速進口的3000萬劑國際認證疫苗無法順利採購到台,有新聞報道可參。
繼而又於“110年”5月新冠變種病毒已然入侵台灣,病疫流行明顯蔓延之際,竟仍持續設立各種行政程序及條件障礙,要求出具原廠授權書等方式刻意卡關,實質阻撓郭台銘、佛光協會、張亞中、新黨等民間個人、團體擬中介捐贈之大批國際認證疫苗,造成確診人數每日均超過百例,至6月9日已經有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甚至當日本考慮基於人道回報,打算捐贈我國彼等目前擁有豐沛庫存之AZ疫苗時,報載卻經“我方”高層表示“僅有緊急需求100萬劑”,“七月份後國內生產將有整備”。此種無視於民間施打疫苗之大量、緊急需求,形同刻意“管控”國外認證疫苗進口,只為“護航”“國產”高端及聯亞疫苗之明顯圖利行為,至告發日截止已釀成國人新增染疫確診上萬病例、死亡超過3百多人之實際重大災害。
二、被告三人有圖利高端、聯亞疫苗公司之犯行。
(一)被告蔡英文總統明知高端及聯亞兩支疫苗尚未通過二期解盲,卻一再假借總統勢力,先於“110年”5月13日“國安會議”中宣示疫苗整備方面“國內疫苗研發的部分,目前已經進入臨床實驗第二期收尾工作,預計是在7月底可以開始供應第一波“國產”疫苗。”其後更於5月18日視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視訊高端公司,且再次具名提到高端疫苗,致使高端公司股價從原先發行之30餘元,竟於“110年”5月連番漲停板來到417元。此種頻頻公開透過媒體,向“國人”以多種形式“宣傳”尚未通過人體試驗二期解盲的“國產”疫苗“安全無虞”(但從不敢說是否有效),並且在“中央”緊急採購疫苗相關法規上再三企圖放寬審查檢驗標準,以求提前放行高端、聯亞兩支“國產”疫苗上市的時間。如此草率對待新型傳染病疫苗之開發、試驗與緊急准用,不但大幅縮短廠商研發、試驗之時間和成本,更將廠商原先理應自負之疫苗上市風險及潛在賠償責任,全數轉嫁給政府及全體“國人”承擔,此種明顯護航特定企業利益、卻枉顧受眾防疫效果及公衛科學判斷之行為,即使其內部審查委員、“國內”染疫科學泰斗之一的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培哲醫師亦不惜辭去審查委員職務、公開嚴正表達反對意見;社會上亦有眾多前任疾管局、衛生署長等退休賢達人士,不斷對此發出強烈之異議警示。上開行為,顯然有圖利特定人,致使其獲得利益之犯罪行為。
(二)更有甚者,根據路透社6/5報道,“國產”疫苗公司之一的聯亞生醫United Biomedical Asia (UBA),其美國母公司UB已於“109年”5月增資改組,背後最大股東為美國黑水公司老闆普林斯。該公司所研發的疫苗UB-612則是屬於COVAXX所有。這支疫苗在台灣進行了60人的第一期人體實驗。近日正在做3000多人的二期實驗。這支疫苗,就是聯亞的疫苗。如此看來,在我國衛福部食藥署率爾通過“國產疫苗”二期解盲審查並給予“緊急授權使用”之後,不但以“本國”資金為主的高端可以配合股市操作收割暴利,連實質上為外資所控制的聯亞生醫,都可順利將其未經三期試驗之疫苗即予上市施打的潛在理賠風險,全數轉嫁給台灣的政府與社會。
(三)陳時中職司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政策,蘇貞昌掌管各行政部會。在今年五月以前尚具成效,“國內”染疫及死亡人數尚屬有限,等同為“國產疫苗”之開發、試驗爭取了可貴的時間;然自“110年”5月以降,變種病毒侵入“國境”,來勢兇猛,此時“國家”防疫政策自應隨之應變,積極向外大量洽購疫苗應為不二之選擇。奈何渠等不此之圖,卻繼續堅持排除向“國外”緊急增購(或接受捐贈)效用已經國際認證之輝瑞BTN、莫徳納、嬌生、國藥、科興、AZ等疫苗,卻逆向偃苗助長、以最高領導人頻頻喊話、明示暗喻等各種方式,企圖影響審查委員會決策及後續食藥署之放行,在人民眾目睽睽乃至國際觀瞻之前,赤裸演出“蔡英文總統親自口喻/官方接力護航”的戲碼,其公然藐視涉及國家安全之公衛常規及法理規範之大膽行徑,令人髮指。
(四)試想,若去年被告等沒有濫用職權,惡意阻撓前行政院長林全本可購買到的3000萬劑“國外”疫苗進來,此時“全國”人民早已注射過兩劑疫苗、形成初步之集體免疫,自然亦不致爆發此次的“五月疫情大災難”,不但“全國”人民不致受到這一波疫情的衝擊,無辜喪失數百條人命,更不必進入“三級警戒”來管制人民生活,並且必須再度編列8400億的二次紓困金,使“國家”財政再次蒙受龐大之陰影與壓力。
(五)又,倘若渠等並未受制於強力護航二支“國產”疫苗之心態,而以救苦救民為念,緊急開放所有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口,並且善用民間中介力量,而非處處橫加阻撓,是則“全國”人民也將能在最短時間內開始施打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而避免在苦苦等候“國產”疫苗上市之未定期間內造成大量感染。此中差異,極可能涉及不下千百條寶貴人命,蔡英文總統政府的肩頭重責及手上血腥,豈能逃過“國家”司法的追訴!
(六)中研院院士陳培哲於五月底請辭“國產”疫苗審查委員,他對媒體指出,辭職原因就是擔心審查委員會難以秉持獨立性,並直指“最大困難就是來自蔡英文總統”。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更曾於公開評論中指出,5月31日晚間,蔡英文總統罕見針對“國產”疫苗臨時召開記者會,而這一天也正好是高端股票跌停板的第一天。她強調“七月底‘國人’可以開始注射‘國產’疫苗”。陳培哲院士因此質疑 :“在這種情形下,食藥署擋得住‘總統府’的壓力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所以我就做不下去了”。
(七)為緊急應對全球疫情擴大趨勢,WHO的“緊急授權”規範雖然跳過了一般藥物開發所必備的動物試驗過程,准許直接進入人體臨床試驗,但後者仍然必須經過一、二、三期試驗,先後累積至少數萬個樣本,方足以在正式授權對廣大群眾施打前,確認該疫苗之基本效能、適當劑量及避免嚴重副作用之發生。我國食藥署若擅自放寬標準,以僅僅數千人之樣本、威嚇扭曲專家審查意見結論,草率放行而給予授權的話,不但該種“國產”疫苗將無法獲得國際認證,使我國施打人口面臨“出不了國門”的窘境,未來更可能出現因施打者產生嚴重副作用而導致鉅額“國賠”求償之風險。蔡英文總統等人屆時或已下台或已離職,若我國司法體系縱容坐視此等“竊國”殘民之重大惡行而無所作為,任令渠等輕易規避法律刑責,亦將成為滔天共犯,神人共憤,莫此為甚。
貳、所犯法條及證據:
按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且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告發人等僅將被告所涉法條,詳列如下,請 鈞署調查:
一、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三、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證據:
一、書證部分:
按“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158條書有明文。因被告蔡英文總統、蘇貞昌、陳時中三人,均為食俸民脂民膏的“國家元首”、閣揆、主管部長,不思竭力保護“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竟至毫無人性,利用職權反向操作,以“扶植‘本國’疫苗產業”為藉口,不惜偃苗助長炒短線的生技公司、扼殺自己“國人’同胞之健康權及生命權,只為圖謀個人經濟及政治上之私利。被告等的惡行惡狀,最近一個月(5月13日起)的各類媒體報道均有報道,請鈞署參酌。
二、人證部分,請傳喚下列證人:
(一)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全(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3樓)
(二)高端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世忠(新竹縣竹北市生醫三路68號)
(三)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啟賢(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1段3號)
(四)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請代為查址)
(五)前疾管局長蘇益仁(請代為查址)
(六)前台北市衛生局長邱淑媞(請代為查址)
(七)中研院院士陳培哲(請代為查址)
(八)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請代為查址)
綜上論述,被告等明知公務員應恪盡職守,卻故意廢弛職務,罔顧百姓之建議,對於防疫、疫苗引進毫無作為,更為圖利高端疫苗,而以種種行政程序拖延、否准民間之快篩、普篩及疫苗之進口,該行為已該當刑法第130條、131條、134條等之規定,透過職權之操弄,直接、間接圖利自己及相關第三人等,不惜釀成“全國”人民的大恐慌和大災害。被告確實已經觸犯各該條之罪,懇請 貴署迅為依法偵辦,將被告等三人提起公訴,治以應得之罪,俾符法治,實感德便!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鈞鑒
具狀人 鍾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