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昨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退休後,不可參與中國相關政治活動,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者最重可剝奪月退俸、領一次退者最高處一千萬元罰鍰。陸委會估計,陸委會估計,列管人數約2700人。
陸委會表示,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安相關機關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或少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是指標性人員,參與中國大陸黨政軍相關機關舉辦的慶典或活動,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將受罰。對於違法個案認定,須經原服務機關會同國安局、內政部、法務部及陸委會等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認。
自由時報引述相關人士說,立法院會已附帶決議,將於下會期優先審議“兩岸條例”,有關“中共代理人”部分提出修法,其中新增33條之4條文,禁止台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構)、相關團體或其派遣人之代理人,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另增33條之5條文,禁止台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中國黨、政、軍機關(構)及相關團體或其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之政治宣傳,或接受其指示或委託而為之;及出席或參加其所舉辦或與其共同舉辦之會議,發表危害國家安全之決議、共同聲明或相應聲明,違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500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