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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法案三讀通過監院:無法接受
http://www.CRNTT.tw   2024-05-28 20:53:17
監察院外觀一隅。(中評社 資料照)
 
  監察院說,立法院調查權依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是為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的輔助性權力,本應受有限制,且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的行使有別,不應重疊,立法、司法和監察調查權的行使過程,也不應互相影響或妨害,造成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無所適從的情形,影響五權憲法體制運作。

  監察院表示,經審視剛表決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已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無法接受,各界也應審慎嚴肅以對。

  監察院指出,依釋字第729號等解釋意旨,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的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同理可證,如法院審判中案件及監察院調查中案件,自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的對象。

  監察院也說,第6屆監委就任至今,已收受人民陳情書狀超過5萬6000餘件,提出900多案的調查報告,提案糾彈近150人,凸顯監察權在監察院有效行使的價值與重要性。固然憲法幾經增修,憲法所設計的權力分立、平等相維原則仍始終維持不變。

  監察院指出,五院同為憲政機關,應依循憲政慣例,相互尊重,任何憲政機關職權行使應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畫定並允許的框架,才是民眾期待的“民主法治國家”的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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