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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公聽會。(照片:立法院國會頻道) |
中評社台北5月6日電/“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今天舉行《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公聽會。應邀出席的軍中人權促進會“黃媽媽”創辦人陳碧娥質疑,修正草案新增賦予主官裁量權,可對下屬處以新台幣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若部隊長官心術不正、推卸責任,難道不會發生自殺或開槍事件。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回應,會制訂罰鍰權限,不是排長或連長就可祭出罰鍰處罰。
台國防部法律事務司長沈世偉指出,修訂這兩部法律是希望部隊管理及執行有所依據,同時也讓救濟法制化,出發點是讓軍方及人權更進步。
根據行政院所提《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軍人之懲罰種類可分成“人事懲罰”、“財產懲罰”、“紀律懲罰”三類。其中,“人事懲罰”包括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過及申誡;“財產懲罰”有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及罰鍰;“紀律懲罰”包含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舉行《陸海空軍懲罰法(簡稱懲罰法)修正案》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公聽會。
“國防大學”法律系主任鍾秉正認為,外界以往對軍法瞭解是“處罰”官兵,也就是所謂形式審判,後來因洪仲丘案,軍法審判移轉至地方法院執行,卻造成後續軍方難以維持軍中紀律,相較於義務役期過去僅有4個月,現行已恢復1年制義務役,站在法律的立場要如何依法治軍,因此陸海空軍懲罰法,以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兩部法律相當重要。
鍾秉正認為,未來這兩部法律將可成為保護官兵的角色,並讓官兵依據法源尋求權益保障,透過職務法庭的方式達到行政救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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