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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主委邱太三。(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1月7日電/針對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可能納入陸籍配偶徐春鶯,陸委會昨天表示,據兩岸條例規定,設籍滿10年後即可登記參選,至於當選任職時,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
陸委會強調,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於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
陸委會昨天下午發布新聞稿,針對近期因徐春鶯事件,引發外界針對戶籍與國籍相關討論,以及陸配參選及擔任公職相關規定提出說明。
陸委會表示,中華民國“國民”是否兼具外國國籍屬客觀事實,與政治立場無涉。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的外國國籍是否與中華民國具有外交關係、中華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中華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的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的規定,非中華民國政府得予置喙,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也無除外規定。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根據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陸委會指出,本條規定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
陸委會說,基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規範涉及兩岸人民往來交流有關的權利義務事項為原則,不處理國籍等憲政層次或兩岸定位等議題。原籍中國大陸人士欲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兩岸條例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台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然而依大陸的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陸委會指出,目前台灣規範“國民”參政的法令很多,原籍中國大陸者取得台灣“國民”身分後,有關其參政權的保障與限制,在兩岸條例第21條中規定,考量對於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認知的差異、希望其更融入與認識台灣社會及公共議題,故規定設籍滿10年後即可登記參選。
陸委會表示,兩岸條例僅就兩岸人民交流往來擇其要者予以規範,故兩岸條例第1條後段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因此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的資格條件等,因兩岸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所有台灣民眾一樣,適用各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