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俊碩(中評社 盧哲攝) |
第一,放寬上市門檻 調低上市財務要求。促請港交所及證監會參考如美國、內地等市場,在符合盈利要求下可豁免最低市值要求的做法,以及英國主板的最低公司市值門檻亦只是3000萬英鎊 (最新也取消了三年盈利紀錄要求),以調低目前的新股上市要求。建議可改為只需符合最低公司市值,或者過去3年累計盈利不低於8000萬元以及最近一年盈利最少3500萬元任何一項條件便可。
第二,追求高效上市目標,訂定審批回覆雙向指標。建議港交所、證監會訂定新股上市申請審批回覆的雙向指標,包括要求負責審批的港交所上市委員會與證監會的審批回覆,以及申請方回覆上市委員會及證監會提問查詢的時限,均劃一訂為22個營業日或一個日曆月;同時,倘若一年內仍未能審批通過,便須明確通知申請方有關上市申請不成功,以求降低上市申請能否成功的不確定性,並減低上市成本。
第三,引入“試水溫溝通”(test-the-waters communication)機制。建議香港參考美國經驗及做法,在IPO機制中,由現在一般是在上市申請獲批後方會舉行路演及簿記建檔(book building)的做法,改為引入更早階段的“試水溫溝通”活動,從而方便計畫上市的公司預先衡量市場對公司股份公開發行的投資興趣及胃納,以減低公司成功進行IPO上市集資的難度。同時,監管機構須就此發出適當指引,訂明哪些資料可在“試水溫溝通”活動中發放,哪些資料不適宜,以確保在過程中前後資料發放的公平性及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