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0日電/網評:既維護國家安全 又保障公民權利
來源:大公報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明確特區國安委的責任,同時處理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的問題。特區政府根據人大釋法的精神,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近日提交立法會討論。政府并非“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而是逐案處理,同時加入甄別機制和覆核機制,如此一來,既能消除國安風險,也沒有削弱辯方選擇法律代表、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公民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務實可行。
政府在今次修例中,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即海外律師申請以“專案認許”方式參與國安法案件,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外,海外律師亦需要事先取得行政長官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海外律師需要解釋及提供佐證,參與的有關案件不會涉及國家安全,亦不會不利於維護國家安全,經行政長官同意後,才能正式啓動“專案認許”申請程序。也就是說,新安排下,行政長官需要作出兩次裁決。加入這個事先甄別程序,旨在剔除那些沒有理據、浪費法庭及各方資源的申請,確保“專案認許”制度不會遭到濫用。從香港的司法實踐來看,濫用法律程序者不乏先例,事先甄別完全有必要。
審訊過程變幻莫測,獲得行政長官證明書的國安案件有機會發現新的、之前未被考慮的國安因素。為此,政府建議加入覆核機制,當法庭或律政司司長認為有必要重新檢視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時,就要向行政長官提出,而在覆核期間,案件的法律程序要暫時擱置。直至行政長官批出新的證明書,海外律師方可繼續參與有關案件。
今次修訂的另一個重點,就是原先認為不涉及國家安全的普通案件,主要是民商事案件,萬一過程中突然出現或演變成牽涉國家安全的情況,原來委聘海外律師的安排就需要作出調整,也應當向行政長官申請證明書。如此一來,就有“全面包底”的效果,保證任何案件審理都不會危害國家安全。<nextpage>
全球大部分司法管轄區都沒有“專案認許”制度,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更是世界通行的標准。在本港,有大量有資格處理國安案件的大律師,足够當事人挑選,因此香港也有一些意見認為,國安案件應排除海外律師參與。但特區政府的新修訂并沒有“一刀切”禁止,而是在保留“專案認許”制度的同時,加入甄別機制和覆核機制,這符合人大釋法的精神,也是對“專案認許”制度對香港法律發展的貢獻表達了尊重的態度。可見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在處理一些棘手難題方面有更多的選擇。
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公民權利并不矛盾,而是可以并行不悖,特區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高度統一。另一方面,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特區政府固然要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案件的控辯雙方亦有把關責任,一旦發現案件涉及國家安全的元素,就應該及時向法院提出,由法院按既定機制處理。
需要指出的是,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以及特區政府根據人大釋法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不僅沒有破壞香港司法獨立,反而更好地維護了香港法治,法治基石更加穩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