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9日電/據大公報報道,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力危害國家安全,聘請英國大律師代表其出庭辯護一事,行政長官、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李家超向中央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希望厘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筆者認為,行政長官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做法合法合理,并期待全國人大常委會盡早釋法,令港人能更全面地了解香港國安法。
行政長官作為香港特區的“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同時身兼香港特區國安委主席,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是履行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二)列明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職權“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再者,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審議行政長官的提請解釋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議案,亦是行使國家憲法第六十七條(四)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筆者認為,在“一國兩制”的制度設計下,終審法院過往的裁決已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釋法的權力。該權力源自憲法第六十七條(四)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而且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人大釋法”可以“闡明或補充法律”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但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亦列明“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就黎智英案而言,案件涉及勾結國外勢力的因素,且具體有高度敏感性,如允許其聘請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將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故此行政長官是次提請釋法有其必要性。與此同時,基本法第三十五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咨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所以釋法并不影響當事人聘請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
香港國安法是香港市民美好生活的最佳保障,國安法頒布實施後一舉扭轉黑暴造成的社會亂局,對香港實現由亂到治起了重大的作用。當前香港正處在由治及興的關鍵時期,面對眼下風雲多變的國際局勢下,國安法的重要性不但沒有減低,反而更加重要,筆者希望社會各界能堅定維護國安法的權威,支持釋法,厘清問題,堵塞漏洞,為香港實現由治及興團結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