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8日電/據經濟日報報道,保障金融穩定,制度基礎是關鍵。近期,《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布並公開徵求意見,這一關乎我國金融安全穩定的基礎性法律出台,將進一步完善和加強金融穩定制度的頂層設計。
縱觀國內外,金融發展和金融監管都以金融穩定為本。以美國有序清算基金、歐盟單一處置基金為代表,主要發達經濟體均設立了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以保障金融安全。尤其是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各國更加注重夯實金融穩定的基礎,金融穩定基金也成為不少國家的“必選項”。
對我國來說,加快落地金融穩定法,強化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法律基礎尤為重要,這將使得包括金融穩定基金在內的一系列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機制有章可循。此前,我國雖有涉及金融穩定的相關法律,但其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內容分散在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多部法律中,同時,一些關鍵問題缺乏制度規範,已成為金融安全穩定的影響和制約因素。因此,加快出台金融穩定法,強化頂層設計在當前尤為必要。
面對當前的內外環境,更有必要未雨綢繆。當前世界局勢複雜演變,全球經濟復甦面臨嚴峻挑戰,各類金融風險多發高發。我國當前金融風險整體收斂、總體可控,但金融體系脆弱性仍然存在,有必要制度先行,夯實法律基礎。
建立統一、有序、高效、權威的金融穩定法律制度刻不容緩。補足風險處置制度短板,建立統籌全局、體系完備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將有力促進我國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的法治化常態化,強化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制度保障,提升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能力,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築牢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