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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林鄭月娥9月7日記者會全文
http://www.CRNTT.tw   2021-09-08 00:17:30
 
 
  記者:你好。首先想問關於支聯會,執法部門稱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然後要求他們交出資料,但未有提出理據,支聯會今天就會拒絕交出這些資料,政府部門是否會立即執法?以後是否都未必會交代理據,只要懷疑是外國代理人,便會要求該些組織交出資料?另外,想問有關區議員宣誓,想問清楚追薪的時間是否跟負面清單的行為完全無關,即會否有一些case被追薪至上任的時候?有部分留任的區議員可能都有國安法案件在身,他們是否都會收到邀請函,可以宣誓?還是要待宣誓完成後,才知道他們能否留任?
 
  行政長官:請民政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多謝你的問題。就邀請宣誓的安排,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監誓人有負責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政府認為,《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相關條例賦予監誓人要決定宣誓是否有效的權力,並沒有賦權監誓人可以在舉行宣誓儀式之前,據有關議員的過往行為或其可能會作出虛假宣誓而不邀請他作宣誓。簡單來說,我要邀請所有現任區議員。當然之後我們會看看,剛才我已說過,不特別重覆,會看看宣誓人條例中的正面負面清單。剛才我亦說過會參考不同因素,如有問題,有需要的話會徵詢法律意見作跟進。酬金方面我剛才已答過,沒有特別補充。
 
  行政長官:我說過很多次,自從去年六月三十日,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安法在港頒布實施,我們必須有法必用,否則我們何以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發展利益呢?而這一年多以來,執法部門,特別是警方的國安處也是依法辦事,這次要求提供資料亦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賦予執法部門可以採取的措施之一,其中包括可以要求提供資料,是該條第五款,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這條款——其實亦適用於第四十三條七個條款——都是有一個實施安排,是我們在國安法通過後大概兩天公布的,當中詳細說明執行每個條款的程序和考慮,大家可以參考,最終如果因為有違法行為需要上法庭,所有證據、事實都會在法庭呈現出來,這是依法辦事的精神。我想在此特別說明,有人認為既然他是公民社會的一員,他就不須要遵守法律,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念,亦是一段很長時間,香港有些人,包括法律界人士,鼓吹這些錯誤觀念而影響了不少青年人違法,所以我必須在此對於這種說法作出強烈譴責。每個公民社會的人都要守法,而公民社會之可以稱為公民社會,或公民社會的組織,也有這種公民精神,就是要依法,不能再鼓吹一些所謂“違法達義”的歪理。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我們有獨立的司法系統,所有違法行為都會經過有獨立司法權的司法系統作出裁決,但任何人如果公然、公開地說他一定不會依據法律,我覺得他不可以自稱為一個公民社會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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