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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林鄭月娥8月10日記者會全文
http://www.CRNTT.tw   2021-08-11 00:18:27
 
 
  行政長官:有關全國人大已通過的《反外國制裁法》,目標是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我們是有憲制責任去履行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按《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性法律是可以透過列入附件三而適用於香港。在列入附件三之前會進行諮詢,諮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基本法委員會,我亦已經提供了被諮詢的意見。特區政府會竭力去履行我們的憲制責任,包括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我們支持將這部全國性的法律──即《反外國制裁法》──列入附件三,然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基本法》第十八條說明,列入附件三並在香港實施是有兩個方法──一個是公布,就好像國家安全法是透過公布於即日實施;一個是經過本地立法實施。我提交的意見是支持應該透過本地立法程序來進行,這正是因為我也十分肯定會有外部勢力、外國政府或西方媒體會藉此炒作,好像你剛才所問,想藉此弱化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或是各界對於香港的信心,所以本地立法過程將可以澄清和釐清《反外國制裁法》在香港實施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程序等,更加符合香港的法制要求。在未有《反外國制裁法》前,如果國家在外交的層面需要作出任何制裁行動,特區政府一如既往會用現有的法律來配合中央。請大家留意,這條法律名為《反外國制裁法》,英文是Anti-Foreign Sanctions Law──是“反”,不是我們做主動,國家不是主動制裁其他地方的人士或機構,是當有人無理粗暴地制裁國家、國家的機關,或者是中央及特區的官員,我們必須有反制的能力。謝謝。
 
  記者:林太,你好。你剛才提及奧運,其實都提過今年奧運氣氛好熱切,有賴各個電視台都能轉播。可否講清楚未來,例如亞運,因為有很多香港運動員有機會贏得獎牌,會否都考慮購買轉播權呢?如果購買轉播權,那個轉播權會不會考慮也給港台呢?因為今年沒有,其實港台很多運動員的賽後訪問都不能直接播出。另外提到反制裁法,你剛才提及支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用這個本地立法的形式,而不是用一個公布的形式去實施,是不是你都聽到在金融界有些疑慮或反對的聲音,所以才用本地立法這個形式去爭取一些迴旋的空間,而不是將一條內地的法例直接套用在香港呢?謝謝。
 
  行政長官:剛才我也說了,今次我們需要總結由特區政府破例斥資購買奧運轉播權,然後免費交給五個電視台轉播,免費讓全港市民觀看,效益是怎樣;雖然表面上大家都看到,大家都很開心,每個台都可以收看,但我們都要總結,因為畢竟是政府的公帑,所以這件事我今日不會確實地說。事實上,即使特區政府決定再次破例地斥資購買轉播權,例如你說的亞運,或者是巴黎奧運,我們也不會公開說。這也是為甚麼由二○一九年五月,即兩年多前,政府內部已決定購買東京奧運轉播權,但沒有公開說過,是因為這些談判要保密進行。因為當有人知道你一定要購買,已公開說明了要買,那還能如何談判呢?價錢一定沒得談,條件一定是盡量嚴苛;所以抱歉,待我們公布時可能會是已經購買,而不會預先大鑼大鼓地張揚我們打算去買。不過有很多種形式,另一種就是我們促成香港幾個電視台合作,不要競爭令價錢越“炒”越高。今日真的談論不了,因為奧運剛剛才結束,我們要做總結。不過你提到,我剛才也說了,我們去買的時候,當然不是單單考慮觀賞──凡是國際體育盛事都有觀賞價值──一定會一併考慮它對於香港體育發展有甚麼正面的效益,所以如果有香港運動員參加,又很有機會取得獎牌的話,會是一個我們考慮的因素。你也知道,我們在亞運的成績遠遠比奧運成績好,而且是一屆比一屆好,所以這亦是我們屆時會考慮的因素。
 
  《反外國制裁法》經過全國人大通過後,要處理的是這條全國性法律是否適用於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說明,如果全國性法律屬於非香港高度自治的事宜──這個《反外國制裁法》肯定不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的範圍,因為它涉及外交事項,所以是完全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然後成為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這是不容爭議的,亦是履行特區的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主權、發展利益。我作為行政長官,當我被諮詢,我會支持列入附件三;但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大家都看到,過往都有不同做法,《國歌法》透過本地立法,《香港國安法》則透過公布實施。你們也看到有明顯分別,前者《國歌法》是真的適用於全國的法律,但套用在香港,可能需要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但《香港國安法》其實幾乎是為香港而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所以在草擬準備的過程,已經充分考慮在香港實施時的法律程序和因素。我也曾經說過,在《香港國安法》的草擬過程中,我是全情投入,我們給了很多意見,絕大部分獲中央採納,所以在當晚公布實施時,我們已經懂得使用這條《香港國安法》;過去一年實施亦很有成效、很順利,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獲得的額外權力,都應用得很好,就是因為有這個過程。今次情況與《國歌法》類似,是全國性法律,我們要套用於香港就必須要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香港的法律框架和所需的程序,因此我傾向──當然這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了要確保《反外國制裁法》在香港能夠有效、全面準確實施,經過本地立法過程會比較穩妥。

  你說是否出於害怕或擔心?這並不是主要因素,主要因素就是我剛才所說,我們有法律要執行時,一定要確保我們有足夠了解、認知,以及有工具和手法才可以執行這些法律。但我亦認為如果能夠有本地立法的過程,可以防止有人藉機炒作,因為如果沒有過程,他們就很容易炒作,會質疑香港沒有商討過就實施,會如何實施呢?有一個過程可以避免讓別有用心的人再次藉機炒作。過去一、兩年,我們看到太多這種別有用心的人、政府、政客,每逢香港發生一件事,他們就會利用來炒作。炒作的目的大家都知道,一是遏制中國的發展,一是破壞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所以我認為從幾方面的考慮,能夠將《反外國制裁法》經過本地立法的過程實施是比較適合的做法。正如我所說,最終的決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無論決定如何,我和特區政府都會竭力執行這條《反外國制裁法》。多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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