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7日電/據經濟日報報道,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規,長安銀行及相關負責人近期收到8張“罰單”,合計被罰444萬元。
近年來,金融機構因反洗錢不力收到“罰單”的現象並不鮮見。2020年,中國人民銀行對614家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反洗錢義務機構開展了專項和綜合執法檢查,依法完成對537家義務機構的行政處罰,處罰金額共計5.26億元,處罰違規個人1000人,處罰金額2468萬元。其中,共有20筆處罰金額超500萬元的大額罰單,約為2019年的7倍。從這些數據不難看出,罰單呈現數量多、金額大、覆蓋面廣等特點,給全行業敲響了警鐘。
大額罰單頻現、被罰的機構多,說明仍有較多金融機構反洗錢風險管理水平較弱,且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管理水平差距較大。此外,罰單涉及較多支付機構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也說明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洗錢活動呈現出新特點,反洗錢工作面臨新挑戰。
洗錢擾亂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嚴重危害經濟的健康發展,還可能會對社會穩定、國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巨大危害。近年來,隨著國際國內形勢的發展,反洗錢在完善國家治理、維護金融安全和促進改革開放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提出,要發揮反洗錢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等方面的作用。
在此背景下,一方面需要從完善法律、強化監管等方面著手,進一步強化反洗錢制度體系建設;另一方面,也需要反洗錢義務機構提高對洗錢風險的認識,提高自身反洗錢風險管理水平。
具體來看,一是要加快《反洗錢法》修訂進程,為進一步強化反洗錢制度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我國《反洗錢法》實施至今已有14年,現行部分條款與當前反洗錢的形勢已經不相適應,亟需加快修訂進程,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二是針對洗錢活動的新特點,金融監管也應加快“升級”。近期,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了《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其中,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機構也被納入管理,適用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同樣的管理規範。這有效填補了監管空白,進一步完善了反洗錢監管制度。接下來,面對反洗錢工作的新挑戰,金融管理部門還應大力提高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領域的金融科技水平,強化合作,推動金融科技和監管科技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領域的應用和發展。三是金融機構等反洗錢義務機構也應提高認識,完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政策,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建立與風險狀況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風險管理機制,搭建反洗錢信息系統,有效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真正做到從“規則為本”向“風險為本”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