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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擔任大陸地區“社區主任助理”遭罰鍰10萬,台北高等法院撤銷原處分。(中時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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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香港8月9日電/大華網路報今日“是非集”專欄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對於曾雅琦等27人擔任大陸地區“社區主任助理”一職,遭內政部以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以罰鍰10萬元的行政處分案,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儘管內政部長徐國勇聲言要上訴,而陸委會陳明通也表達支持,但兩岸關係在台灣現行法制中並非敵對的“現狀”下,徐、陳這兩位政務官對法院的判決高調表達不服,其實恰凸顯了政治決定凌駕了依法行政的現象。
政務官是政策決定者,常任事務官則是依法行政的政策執行者,這是公務體系遵守法治的基本原理。內政部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赴大陸擔任“社區主任助理”者,做出裁處10萬元罰鍰的行政處分,此為“依法行政”層次的行政行為,並非政務官所做出的政策決定。
因此,當法院的判決認為內政部在政策執行上並未依法行政時,政務官若高調地表達不服,其若是因不了解自己的職務角色與職能,就是有靠政治力壓迫司法獨立的意圖。事實上,無論徐國勇或陳明通高調質疑法院判決所持的理由,無非都是這些主任助理們“被統戰”以致影響國家安全,但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體現的兩岸“現狀”,卻又非處於有高度國家安全疑慮的“動員戡亂時期”。
從本案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的規定來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固然認定“社區主任助理”屬陸委會公告之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的職務,但是否亦符合陸委會“公告禁止”的職務?卻持否定的看法。也因此,法院法官甚至指出,對擔任“社區主任助理”施予罰鍰的處罰,甚至還因侵害工作選擇權而有違憲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