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與個人貪污行為容易區分,可能引起混淆的是與共同貪污如何區分。首先在主體上,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的違紀主體範圍相對較窄,為單位中負有領導責任或直接責任的人員,而共同貪污則無此限制,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均可成為犯罪主體,非上述人員也可與上述人員構成共同貪污。其次在主觀上,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的主觀目的是違反管理制度,給單位幹部職工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通常是單位集體決定,體現集體意志,而共同貪污主觀上是行為人具有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故意,體現的是涉案人員個體的意志,不是單位集體意志。最後在客觀行為表現上,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相對公開,通常由單位職工普遍領取,而共同貪污則通常採取較為隱秘的手段,只在參與貪污行為的幾個人之間進行分配。
孫紅梅: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也較高。此類問題紀法關係較為複雜,表現形式亦多種多樣,可能存在相關牽連問題。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別認定處理。
若以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據《條例》紀法銜接條款認定處理。
若違規擠占、套取、挪用財政資金用於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同時觸犯兩個以上紀律條款,考慮到前後行為具有牽連關係,違規獲取資金系為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採取的手段,一般應當按照從一重的處罰原則認定處理。比如,在鄉村振興領域將克扣群眾的財物用於濫發津補貼或福利,由於在鄉村振興領域克扣群眾財物屬於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形,屬於處分較重的條款,則應當適用《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以違反群眾紀律定性處理。
若違規設立“小金庫”後,使用“小金庫”中的部分款項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或者擴大福利補貼範圍、濫發獎金實物的,一般應同時懲處設立“小金庫”和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違紀行為。使用“小金庫”款項進行其他違紀或違法涉嫌犯罪行為的,也應分別予以認定處理。
此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行為若發生在2012年12月4日前,適用《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定性處理。中央八項規定出台後,此類違紀行為均應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
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案件中,怎樣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以及處理涉案財物?辦理此類案件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