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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黨公職兩岸交流行為準則草案。(中評社 張嘉文攝) |
中評社台北2月3日電(記者 張嘉文)中國國民黨“黨公職兩岸交流行為準則”草案今天下午提送中常會討論,全案10項條文,草案明訂黨公職人員參與兩岸交流活動前,須先報備,且不得有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等行為。由於條文爭論大,中常會未通過,交送大陸事務部再研議。
國民黨為去除“紅帽”而訂定的“黨公職兩岸交流行為準則”,共計10條,其中規範的“黨公職”,包括國民黨中央黨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黨務人員、中常委及國民黨“中央級”民代、政務官。“兩岸交流”則指以黨公職身分參加大陸及港澳地區黨政軍機關(構)或其事務單位舉辦的活動或與上述機關(構)人員互動的行為。
國民黨因長期被抹紅,不利選舉,部分黨公職與大陸往來密切或作生意,被指為“買辦”,黨主席江啟臣在去年補選主席期間就主張訂定“黨公職兩岸交流行為準則”,且在當選後由大陸事務部草擬,在去年9月全代會也納入8點主張之一,強調“為保障合法合理合情的兩岸交流,國民黨將率先制定黨公職兩岸交流行為準則,明定從政黨員及黨職人員來往兩岸應遵守的規範。”
該準則原訂去年底前送中常會核備,但傳出原先草案內容非常嚴格,包括與大陸黨政軍人士聚餐都須事先報備,引起黨內不小反對,認為不可行,黨中央認為事緩則圓,因此經調整內容後,延到今天送中常會核備。
國民黨“黨公職兩岸交流行為準則”草案全文如下:
中國國民黨黨公職兩岸交流行為準則(草案)
第一條為規範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黨)業公職人員進行兩岸交流,特製定本行為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之主管單位為中央委員會大陸事務部。
第三條本行為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黨公職人員:指本黨中央委員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黨務人員、中央常務委員,及本黨“中央級”民意代表和政務官。
(二)兩岸交流:以黨公職身分參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以下簡稱陸港澳)地區黨政軍機關(構)或其事業單位舉辦之活動或與上述機關(構)人員互動之行為。
第四條黨公職人員於參與兩岸交流活動前,應向大陸事務部報備。
第五條黨公職人員進行兩岸交流應遵守中華民國憲法、法規、本黨黨章及相關紀律規定,堅持對等、尊嚴,且不得有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等行為。
第六條黨公職人員名下企業不得接受中國大陸公有企業或黨務、軍事、行政機關持有相當股份或有相當資金挹注。
第七條本黨黨員登記参選本黨黨職、被本黨提名公職或任本黨黨職前,應切結無第六條事項。
第八條黨公職人員協助台灣人民或台資企業解決法律或商業糾紛,不得有不當利益之回饋。
第九條本行為準則未盡事宜,均依本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及相關規定辦理。
對於本行為準則有疑義者,由大陸事務部解釋之。若有黨公職涉及違反本準則事項,大陸事務部得邀請當事人說明釐清。
第十條本行為準則於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