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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四方面加強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
http://www.CRNTT.tw   2024-04-10 01:01:1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中評社 李子寧攝)
  中評社北京4月10日電(記者 李子寧)國務院新聞辦公室4月9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國家網信辦、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人民法院將從加快制定《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完善預付式消費裁判規則、與行政機關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及充分發揮消費公益訴訟作用四個方面發力,貫徹實施《條例》、加強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

  有記者提問,作為消保法的首部配套行政法規,此次出台的《條例》對於司法審判會帶來哪些影響?另外,最高法將從哪些方面發力貫徹實施《條例》的規定,同時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

  陳宜芳表示,首先,《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有利於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防範消費糾紛的發生。其次,《條例》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強化調解等,有利於構建多層次、高效率的消費糾紛化解機制,促進訴源治理。再次,《條例》完善懲罰性賠償、預付式消費、七日無理由退貨等制度,為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裁判依據。《條例》第49條第1款首次明確,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經營者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這對人民法院審理消費欺詐案件具有重要的規則意義。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從四個方面發力,貫徹實施《條例》、加強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

  一是加快制定《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例》既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懲治敲詐勒索行為,與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理念一致。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明確支持消費者依法維權,規範“知假買假”者索賠行為,打擊敲詐勒索等違法索賠行為,讓消費者放心消費,讓經營者安心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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