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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覆議七大原因。(中評社 張穎齊攝) |
中評社台北6月6日電(記者 張穎齊)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刑法》等國會改革五法,行政院5日下午收到函文後,於6日正式提出覆議,將於10日內完成呈文賴清德、送交立院的程序。政院也提出7大覆議原因,雖強調沒有想與立院對立打一架,但措辭強烈。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提出覆議的七大原因,一、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二、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三、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四、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五、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六、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七、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行政院6日上午舉行院會,會後開記者會,與會的有政委林明昕、“交通部政務次長”伍勝園、“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周志浩、政院發言人陳世凱、“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長”林福山、衛生福利部國際合作組主任施金水。
陳世凱先宣布,立院職權行使法及藐視國會罪刑法部分,違反憲法的民主程序,有侵害人權之虞,包括審議程序違反程序原則,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也是“違憲”,立院調查、聽證權更侵害人民權益,人事同意也影響法定機關,藐視國會罪更違反比例原則,窒礙難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捍衛“憲政”、守護人民權益,民主應經討論,而覆議也並非希望升高朝野衝突,請立院再次審議,找出符合憲法及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林明昕表示,大家別將覆議當作洪水猛獸、“憲政”危機,中華民國“行憲”從蔣介石到賴清德,都有提過好幾次覆議,其實這是兩院良性的“憲政”互動,不是說大家來打一架。窒礙難行部分,比如說“法律上”不可殺人、“事實上”月亮無法摘下來,那此次所謂國會改革法則是“違憲”、有瑕疵、草案粗糙、違反監察院權力分立、構成要件不明等,所以窒礙難行。
立法院改革五法”修正案涉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等五部法規。實際內容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制定藐視國會罪、國會調查權、國會聽證權以及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其中藐視國會罪、又分別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當中訂定“行政處罰”,以及另外在《刑法》當中訂定“刑事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