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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否決預算案是否基本法賦予立會權力?
http://www.CRNTT.tw   2024-06-04 12:03:33
 
  這些所謂學者一貫擅長咬文嚼字,鑽法律空子,同時又面皮夠厚,不怕被指“雙重標準”。過去反中亂港分子的所作所為不斷挑戰基本法確定的政治體系,不斷挑戰基本法權威,這些所謂學者什麼時候出來捍衛過基本法權威?現在又拿著基本法大做文章,不過暴露其投機取巧的面目而已。況且,他們以為拿著這三條就可以為被告們開脫,根本缺乏理據。

  首先,否決以至串謀否決政府財算案絕不是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基本法第73條規定了立法會行使的十項職權,當中第2款列明“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案”。當中有兩個重點:一是指明立法會是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案,不是表決;二是當中並沒有說立法會有否決的權力。當然,立法會可以“拒絕通過”預算案,但基本法並沒有使用“否決”字眼。“拒絕通過”是指立法會認為預算案有問題、有爭議,因而“拒絕通過”。但“否決”卻是具政治意圖的行為,是主動而為之,兩者在詞義上並不相同。基本法用詞嚴謹,“拒絕通過”已表明否決預算案不是立法會的權力,是遇上極具爭議情況下的“PLAN B”。

  至於基本法就政府財政預算案無法通過後,可能出現的情況作出了安排,包括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而重選後立法會如繼續提出原案,行政長官要辭職等,主要是因應可能出現的特殊、極端情況而作出的補救安排,這是特殊情況下的特殊安排,絕不等如賦予立法會不斷否決預算案以癱瘓政府的權力。

  關鍵在顛覆政權圖謀和行動

  基本法制定的香港政制,充分體現行政主導,三權分置原則,立法權力並不能凌駕行政,自然不存在立法機構有權否決、癱瘓行政的安排,這與基本法的政治體制完全是背道而馳,所謂基本法賦予立法會“否決預算案”以至癱瘓政府的權力,根本就是一派胡言。

  最重要的是,“35+顛覆政權案”的核心,不在於“初選”,不在於否決預算案,而在於顛覆政權的圖謀和行動。香港國安法22條明確表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35+顛覆政權案”一大爭拗點,是被告提出以“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等“攬炒”方式,迫使政府接納“五大訴求”,當中行為是否屬於顛覆國家政權。這次法庭的判決對於“顛覆國家政權”的法律定義作了全面釐清,一錘定音,法例中的“國家政權”是指香港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以及政府不同組織所履行的職能,當中自然包括立法會的職能,也屬於國安法第22條所致力保護的“國家政權”。

  所以,以“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等“攬炒”方式企圖癱瘓政府,不但不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更與基本法的原意相違,公然挑戰香港國安法,法庭的判決彰顯了法律的公義和正義。陳文敏之流歪理連篇,不過是自暴其醜而已。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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