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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5月31日電/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國務機要費除罪的《會計法》修正案,但阿扁還有繫屬台北地院的隱匿“國家機密”案及洗錢案,及高院的教唆偽證案、二次金改案因停審未結案。由於阿扁已因其他案件被判有期徒刑滿貫刑度20年定讞,除非未來被判無期徒刑,否則不會影響他的執行期,且阿扁目前保外就醫,恐不會輕易聲請有就審能力。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道,阿扁被控2003年到2004年擔任總統期間,因龍潭購地案及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收賄,2011年最高法院各依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判刑11年、8年,及併罰新台幣1.5億元、500萬元,被發監執行。
2012年7月,最高法院審結阿扁在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將阿扁判刑2年,併科罰金300萬元;同年12月,最高法院認定,阿扁在2004年二次金改弊案,向元大馬家收賄2億元,判刑10年,併科罰金1億元。
阿扁被判刑定讞部分,2013年2月,高院裁定執行當年有期徒刑最高的20年,併科罰金2.5億元,罰金可易服勞役確定。而阿扁2015年1月獲保外就醫至今,他涉案的另5件官司包括國務機要費案,因扁聲請停審獲准,官司全面停擺。
外界好奇,扁案全部停審,為何阿扁特別在意國務機要費案。法界分析,2011年立法院新增《會計法》第99之1條,將各級機關首長特別費問題除罪化,卻單獨跳過國務機要費,讓阿扁感受很差,因此忿忿不平。
法界指出,阿扁堅持這些錢“非私用”,他不是貪污犯有其正當性,而這次修法將機要費納入除罪範圍,讓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溯及”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刑事責任,阿扁妻吳淑珍及馬永成等人一同受惠,讓阿扁對當年的部屬可以有個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