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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違法陸資最高罰2500萬
http://www.CRNTT.tw   2018-09-27 16:37:27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9月27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未經許可來台陸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60萬元提高到2500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以遏止陸資違法投資台灣。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指出,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之一條,對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規定,導致大同案當時最高只能罰60萬元,被外界認為過低,是這次修法動機之一。

  永豐金控旗下的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永豐金證(亞洲)因為違法接受陸資“龍峰國際”委託下單投資大同,並且涉入大同的經營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去年5月限期龍峰6個月出清大同股份並開罰60萬元。

  李麗珍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改為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上限大幅提高,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假如陸資違法投資的所得利益超過2500萬元,根據行政罰法18條第二項規定,相關機關可以在超過罰鍰上限的額度內再做處罰,不受法定罰鍰上限的限制,例如所得一億元,就可在一億元的範圍內裁罰。

  草案也規定,對於陸資其他違規行為,如未辦理申報轉投資或審定等,罰鍰從原本的6萬元到30萬元,大幅提高到5萬元至250萬元;並針對陸資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新增罰則,將可罰5萬元至250萬元;草案也增訂“微罪不舉”規定,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可先限期改善,改善完成者就不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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