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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照片:行政院提供) |
中評社台北4月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經濟部等8部會所提“電業法”等共22項法律,就涉及破壞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草案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功能正常運作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會今天上午通過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原子能委員會”等8個“部會”所提《電業法》等共22項法律,涉及破壞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的修正草案,以專條方式明定罰則,對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設施的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等行為加重刑責,期能提供堅實執法依據,達到嚇阻不法的效果,以保障國家安全與民眾生活權益。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主任何達仁指出,現有法制對破壞重要關鍵基礎設施,僅以普通刑法規範,例如海中佈設的海管或海纜雖是重要設施,但現行電信法僅就破壞海纜登陸站的岸上設施有加重處罰,破壞海纜行為便不在適用範圍或處罰過輕,處罰程度與損害嚴重性不成比例。
何達仁說,歷經9個月盤點,共7領域、8部會及22部法律有所調整,領域遍及能源、水資源、交通、通訊傳播、金融、醫院及科學園區;修法4大原則為保護實體設備和資通系統、維護公共安全與國安,依侵害行為態樣設計層級化刑責,同時處罰未遂犯。
在破壞實體設施上,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破壞關鍵設施者,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因此釀成災害,將加重其刑至2分之1;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駭侵核心資通系統上,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500萬元以下罰金;製作入侵的電腦程式供自己或他人使用者,刑罰相同。意圖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而犯下上述兩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因危害核心資通系統,損及金融市場穩定、釀災者,將加重其刑至2分之1,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媒體追問,海纜是否納入關鍵基礎措施,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補充,海纜由數位部主管,尚在評估是否納入;他強調,此次修法範圍略大於關鍵基礎設施,如海纜雖未納入,但屬重要設施,也會一併納入保護。
本次修法共計22項法令,包括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民用航空法、商港法、氣象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公路法、郵政法、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太空發展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電信管理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